在罗马帝国晚期的立法过程中,皇帝根据各城市、军队长官的请示发表的回应与对全体人民颁布的诏书取代了来自法学家的解释,成为最主要的立法依据,而在5世纪狄奥多西皇帝主持的官修法典编纂中,由各时期皇帝颁布的法令还根据立法需求而进一步被选择性的收录。

因此,皇帝自上而下的垄断性立法成为了晚期婚姻法改革的主要途径。这在精简了古典法繁琐的法律条文的同时,也使部分法律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尤其是法令因皇帝需求而增删对婚姻制度的规制时,法律改革不得不面对强大罗马传统的冲击。因此在法律改革中,一部分法律也在社会婚姻观念的阻力下经历了数度调整。

在这一时期的罗马婚姻法中,修订最为频繁的法律内容之一是对姘居制相关细则的补充。姘居是地位更高的男性公民无法与地位低下的女性缔结合法婚姻时的次选。在早期罗马社会中,姘居还指已婚男性抛下妻子,在外与姘妇(paelex)长期同居,因此姘妇受人鄙视,也不允许进入神庙中去。

随着道德水平的提高与婚姻制度的完善,已婚者的姘居在君士坦丁时期得到制止,但未婚姘居则在罗马帝国晚期继续流行。在姘居制下,男女共同居住生活,甚至生儿育女,俨然与正常婚姻无异。虽然随着通婚权的放宽,一部分阻碍男女结合的硬性障碍得以消解,但无形的婚配歧视仍然广泛存在于罗马社会之中。

因此,当男女地位相差悬殊时,姘居仍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选择,并由此于罗马社会中长盛不衰。在罗马市民法中,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父亲不对这些子女持有家长权。

然而,在牵涉到财产问题时,一部分罗马男性因为缺少婚生子继承财产或者在姘居过程中产生了感情,亦希望将财产留给与姘妇以及所生的子女,他们甚至向君主情愿,希望能够得到皇帝的特许状。修辞学家利巴里乌斯就曾多次向罗马皇帝请愿,以便将遗产留给姘妇所生的儿子,并最终得到了狄奥多西的赦免。

鉴于姘居制在罗马社会的发展,从君士坦丁时期开始的婚姻法中,便极为重视对于姘居的女性及其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处置。君士坦丁对此制定了认领制度(legitimatio),即男性可以通过与姘妇缔结正式的婚姻让子女成为婚生子女;公元2年的法令中对地方议员给予了优待,即使不经过正式的婚姻,只要是出任地方议员的非婚生子或嫁给地方议员的非婚生女,仍然可以与生父认领关系,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

然而,对于更多数无法转为正式婚姻的姘居夫妇来说,这种宽容政策的适用范畴并不大。在君士坦丁及随后很长一段时间的立法中,对姘居制下的财产让渡都较为严苛。

在公元37年的法律中,宣布延续君士坦丁时期的规定,将可给予姘居女性的财产限制在财产总数的十二分之一,仅在父亲无婚生子的情况下,这一比例可宽限至十二分之三。与此同时,基督教士对婚外结合的反对还使姘居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在公元397年皇帝阿卡迪乌斯(Arcadius)和霍诺里乌斯(Honorius)对西班牙教区牧师彼得罗纽斯(Petronius)的答复中,对于姘居制的限制再度升级,非婚生子女被完全排除在继承权之外,所有财产都应当通过财政部门被正确地转交给合法婚姻所生育的子女。

狄奥多西对姘居子女财产继承的态度较为缓和,他调整了当时较为严苛的法律规定,提出法律应当充分考虑父亲本人的意愿,在适度的范围内允许保留父亲主动赠与的财产,并将可无条件赠与的遗产份额提高至八分之一

因此,随着遗产问题的缓和,姘居制度在帝国社会越发趋近于一类非正式的婚姻。这种矛盾的态度是多种不同社会观念的综合,婚姻法的完善为对姘居制的管理提供了条件,但根植于家长制的罗马传统使游离于合法婚姻范围之外的姘居制在罗马法中天然地受到压抑,罗马晚期的法律在立法中同样沿袭了这一特征,且随着帝国晚期基督教的发展,部分立法者对于姘居制还秉持更加保守的态度。

然而,姘居在晚期罗马社会的广泛存在使罗马人希望法律为越来越多的姘居家庭及其非婚生子以方便。

在帝国晚期罗马法中,对离婚加以限制是立法改革的总体趋向,但在具体的施行力度上,离婚法同样也随着立法者的个人意向与社会观念的冲击经历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公元39年,狄奥多西在新律中提出当时的法令中对夫妻离婚的惩处过于严苛,要求废除那些最极端的惩罚方式,并恢复到古代法学家所拟定的标准。

除了社会舆论的压力外,来自东罗马帝国的区别立法也是狄奥多西被迫修改法律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同时期的婚姻法中,东罗马法律在对离婚的限制上要宽松许多,即使是女性单方面离婚也只有财产上的损失。

不过,在狄奥多西之后即位的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又重新恢复了严厉的离婚法令,这使离婚限制法案在反复修订过程中得到了迂回性的强化。

事实上,除了在法律条文上做出妥协,皇帝还需要适当容忍社会上一些违背婚姻法规定的行为,甚至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禁止罗马各行省居民与外邦人通婚。这条法律源自于罗马传统所建构的阶级秩序,帝国晚期皇帝对外邦人干政的担忧也是法律长期存续的理由。

但法令本身却几乎无法阻碍越来越泛滥于帝国晚期社会的异族婚姻。越来越多的蛮族人涌入帝国当中,君士坦丁授予了一部分人参军的资格,甚至分给他们土地用于维持生计。地区间交通往来的发展与帝国内部多民族混居的事实使罗马人对异族通婚习以为常,因而无论是平民和贵族都经常违反这条规定。

公元390年,皇帝同意了蛮族将军弗拉维塔(Fravitta)求娶一名罗马女性的请求,皇帝伽列里乌斯(Galerius)的母亲也是与外邦人结合所生。尤其是在进入5世纪后,伴随着日耳曼民族的入侵,来自西哥特、汪达尔等异族的军事领袖与罗马本地人结婚的事例变得更加常见,虽然缺乏平民阶级的通婚记录,但可以预见的是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罗马的上层阶级,而是充斥于整个罗马社会当中,然而,这条禁令却并未因此废除。

这显示了立法者企图避免外族借助婚姻进一步渗透罗马社会的决心和徒劳无力。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即使帝国晚期的立法者希望法律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至少在婚姻领域上,法律的制约只能起到极为有限的效果,罗马人的婚姻生活仍然是由社会环境影响下的世俗观念所定义的。

婚姻生活是罗马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论文以罗马帝国晚期的婚姻生活为研究对象。探讨帝国社会环境下宗教文化、法律、政制等各种因素在婚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考察罗马人婚姻生活的大致状况,由此探索罗马婚姻文化在后期帝国社会的主要变化。

从罗马帝国晚期婚姻法的发展入手,分析主导立法者制定法律的因素,进而探析婚姻法与世俗婚姻生活之间的关系。随着皇帝权力对罗马社会生活控制力度的提升,婚姻环节亦受到帝国立法者的重视,在古典法的基础上陆续修订涵盖婚姻生活各环节的法律体系,并在与社会婚姻观念的磨合中进一步调整法律内容。

在这一时期的婚姻法中,女性的婚内财产权、人身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在离婚或再婚等由父权制体系下的道德规范所框定的法律内容上,女性在婚姻生活中仍然受到比男性更多的限制。

本文旨在探索法律史与社会文化史领域相结合的跨领域史学研究方向。罗马法是了解罗马社会文化的重要窗口。婚姻法在古罗马时代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它的变迁与罗马社会婚姻生活的发展密不可分。

同时,法律制度的革新与社会观念的转变并非总是相向而行,探析其间存在的滞后及其摩擦,也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罗马帝国晚期婚姻生活的总体情况。另一方面,目前在法律史研究中,涉及罗马婚姻法相关的内容更多以辨析共和时期与帝国时期婚姻制度间的异同为主,而对于罗马帝国晚期婚姻法中的发展则关注较少。因此,对罗马帝国晚期婚姻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与考察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此外,目前国内与罗马帝国晚期婚姻相关的专题史研究仍然较为少见,且多为对婚姻制度概况的笼统介绍,缺乏深入探讨变化过程及其影响因素的史学研究,故存在较大研究空间。罗马法是研究罗马婚姻生活的主要史料。

以皇帝谕令为主的法律文献被视为罗马帝国晚期法律的主要形态,对研究罗马帝国晚期婚姻政策颇具价值,展现了晚期帝国的立法者在规范家庭与婚姻制度上所作的努力。《狄奥多西法典》(TheodosianCode)汇编了公元32年至37年间的皇帝法令。

其中与婚姻制度相关的内容主要收录于第三卷的罗马私法部分,比较重要的如对男女订婚事宜的规定,与通婚权相关的内容,如禁止犹太人与基督教徒通婚,禁止贵族买卖婚等规定,以及与离婚、再婚等变更婚姻状态相关的内容,如禁止再婚妇女将前夫财产任意转让的规定,对于单方面离婚的惩罚性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