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三观!广东惠州,一女子买的房子,被一对老夫妇撬锁入住两年多,女子发现后要求对方搬离但被拒绝。后来该女子被老夫妇的家属起诉,声称父亲被该女子刺激去世了,要求赔偿151万元。
刘女士系广东惠州人,两年前刘女士和丈夫两人掏光多年以来的所有积蓄在当地某小区买下一套住宅,由于买房款已经将两人的积蓄用完,所以刘女士一时拿不出房屋装修的全部资金。
考虑到目前孩子还小,目前也不存在房子的刚需,索性刘女士便将毛坯房搁置,在办理完移交和房产证手续后,刘女士和丈夫一同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刘女士虽然多次回家,但却从未到新房中看过。
直到两年后,夫妻两人基本上已经攒够了装修的资金,这才开始谋划装修房子的相关事宜,为此刘女士还专门向原公司请假。
可是当刘女士兴致冲冲的回到新房子时,只见门口摆着一副鞋架,而且鞋架上还放着几双运动鞋,刚开始刘女士还以为鞋架是邻居无意间放到自家门口,直到刘女士用钥匙打开房门时,却发现事情远比自己想象的更加复杂。
进门后有两位老人正在刘女士的新房中睡觉,而且周围还放着电饭锅、电磁炉、碗筷等生活用品,从眼前的场景来看,两人似乎早已经在刘女士的毛坯房中居住多日。
看着突然造访的刘女士,对方表现的更为惊讶,老太太大声的说道“你是谁?来这里干嘛?”,听到老太太的话,刘女士简直要被气的晕倒在地,但是面对着这两位老人,刘女士也是努力压下自己的脾气,随后拿着钥匙对两位老人说道“这是我的房子,你们怎么会在这里?请你们马上离开”。
一听说李女士要赶自己离开,两人老人自然不答应,甚至声称这是自己的房子,刘女士是在冒充房东,眼看着无法将两位不速之客赶走,一气之下刘女士只好拨通报警电话,并委托家人将房产证送了过来。
在警方的调解下和房产证的证明下,两位老人最终才恋恋不舍的离开刘女士的新房,原本以为事情会到此结束,直到一年后李女士却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声称被刘女士赶走的老太太(叶某)已经去世,而叶某家人认为是李女士将根据赶走,才造成叶某疾病复发,最终导致叶某丧生,并向刘女士索赔151万。
这可气坏了刘女士,明明自己是受害者,自己还没向对方索赔,却反被对方倒打一耙,那么法院会支持叶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吗?
1.《民法典》第462条 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叶某所居住的房屋系刘女士所有,这一点毋庸置疑,无论是通过房本或物业都能够证明这一点,在房主不知情的前提下,叶某私自进入刘女士的房间,已经涉嫌到侵占罪。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刘女士不仅有权力要求叶某一家人搬离,还有权利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叶某一家人对此作出赔偿。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既然叶某家人认为是刘女士造成叶某死亡,那就应该拿出能够支持这一说法的相关证据。
但是以目前的证据包括病历证明、住院证明等等,没有一项单据能够证明叶某的死和刘女士有关,这也就意味着叶某一家人在无理取闹。
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叶某一家人所有的诉求,并判决刘女士胜诉。
3.其实在本案中,刘女士还可以追究物业管理部门的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应该给予赔偿。
作为小区物业,既然业主定期缴纳物业费用,就应该为业主承担起安保和防卫的相应责任,刘女士多年未归,在此期间保安和物业工作人员随意叶某进出小区,已经触犯到刘女士的利益所在,所以刘女士除了可以向叶某追究责任以外,还可以向物业公司索取赔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