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中晨报》报道说,有网民反映湖南省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原院长阳某,曾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02年10月14日,被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受到开除党籍和单位辞退的处分。然而,阳某的政治生涯和职业生涯没有因其被判刑、被开除党籍,被单位辞退而终止。2004年2月,阳某被大瑶镇中心卫生院辞退后,当年5月就被浏阳市集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为主治医师。如果仅此而已,估计不会闹到被人举报,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地步。问题在于缓刑期满后的阳某,不仅在继续从事医生职业,而且在2016年,阳某又开始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的副院长。
一个被法院依法处以缓刑的人,能不能在缓刑期满后通过招录,继续担任公立医院副院长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刑法中的缓刑有一个基本了解。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先行宣告定罪后,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缓刑本身不属于一种刑罚,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这个定义,阳某的受贿罪无疑是成立的,只不过是缓期执行罢了。
资料显示,浏阳市集里医院是一家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参公管理。2005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另外,2012年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形式上看,当初浏阳有关部门的确依纪依规,履行了对阳某的处分。但是,他实际上只走了一个程序,被此事业单位开除后,又招录到了彼事业单位,而且还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这种操作显然违背了《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初衷,对违法犯罪人员并无实质惩戒。
当地有关部门在回应社会舆论的质疑时,认为对阳某的聘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事实上,即使这个理由成立,社会舆论的质疑可能更加扎心。当下医疗腐败严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底,全国范围内已有100多位医院院长或主要负责人被执法部门查处。就在这件事正在网络发酵的同时,7月10日,媒体又报道了广东省惠州市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扶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广东省阳春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李学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和四川省兴文县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县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赵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医疗腐败直接损害的是普通群众的利益,看病贵,可以说已经到了天怒人怨,人神共愤的地步。阳某本是一个具有高学历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可是,他忘记了党员干部的初心,违背了一个医生的天职,在担任大瑶中心医院院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当地有关部门将被原单位辞退的阳某,又招录到新的医院当副院长,在看重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同时,不知是否想过,谁能保证他不会旧病复发,故伎重演,重蹈腐败的覆辙呢?毕竟人性是最经不起试探的,招录有腐败前科的阳某为医院副院长,无疑是在拿人民群众的健康与腐败分子豪赌。在这种事件上,光讲程序合法是不够的,必须让结果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正义观。让一个有盗窃前科的人呆在家里,谁的心里也不会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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