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浮桥案,可能我们都误解罗翔老师了,他关注的是理论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为吉林洮南的黄某私自修桥收费一事,罗翔老师又把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
复盘一下事情发酵的经过:
该新闻最早见于6月13日红星新闻公布了一篇“吉林洮南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当地村民称过河陷通行之困”的文章,第一将此事推向公众,随后凤凰网等各大媒体从各种角度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此事迅速上升为社会热点话题。
7月8日,罗翔老师在其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私造浮桥,有罪吗?》的文章,发表了自己对报到内容的看法,可是“人红是非多”,自罗翔老师公布完文章之后,此事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各种官媒大V纷纷发表对此事的评论和看法,大部分是赞同罗老师的观点的,但也有一部分人反对罗老师的观点,甚至不乏对罗翔老师的人身攻击。
简单总结一下,反对方的观点无非两点:
第一,认为罗翔老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他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黄某等人是村匪路霸,建桥的目的是为了“收费”,甚至为了收费把河道里“能走车”的地方沙子全挖了,逼迫想过桥的人只能走黄某等人私建的浮桥。罗翔罔顾事实,观点错误,误导民众。
第二,只要是罗翔说的,我就反对。
其实,清者自清,罗老师本不需要我们这些籍籍无名的一般人为他发声,相信他既然写出来了,就一定做好了承受各种流言蜚语人身攻击的准备,但块垒在胸,不吐不快!
关于第一点,认为罗老师所说与“事实不符”就不能发表评论。
其次,罗翔老师在发表自己的观点之前,特别写了一句——“如果以上证言属实”,很明显,罗翔老师仅是以“报道”的内容为蓝本,做出了自己的评价,他说的是理论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无论在“主观层面”还是“客观层面”,都加以“如果”两字,所以都是以“假设”为前提的。
再次,更何况,罗翔老师所引述的事实是很多官媒所公布的,在他公布文章的当天上午,《南方都市报》还发表了一篇名为“吉林男子私搭浮桥收费,一家十余口被判刑,当地官方回应”的新闻稿,即使纠结于“事实”,恐怕罗老师也没有什么可责备的,至于真正的“事实”是什么,我们谁能真正说清呢?但无论如何,以此来责备罗翔老师都大可不必,我们可以就同一假设发表不同的观点,但最好别去人身攻击。
就此次事件而言,在罗翔发表文章之前,先后有红星新闻、极目新闻、南方周末、央视网、澎湃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新京报等诸多媒体报道,各短视频平台关于此话题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可为什么那时候没有那么多人质疑,可罗翔一发声,便引来骂声一片?这些是“对事不对人”还是“看人下菜碟”?
总结一下,如果一件新闻出来,都需要人们去核实所谓的“事实”才能发表观点,那么还有谁肯为社会发声呢?试问一下这些苛求“绝对真理”的人们,你们能做到吗?拿这件事来说,你们说事实不是白的,而是黑的,那你的依据在哪,恐怕并不比各媒体的报道依据更加充分。
其实,罗翔老师只是借此案例,表达了他坚持“明德慎罚”的观点,正如他文章最后一句所说的“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难道这样的社会不是一个更有温度的社会吗?
正如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Evelyn Beatrice Hall)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希望我们的社会多一些观点讨论,少一些人身攻击。
罗翔老师曾说:
“永远都不要忘记尊重他人,因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当命运之神将我推向勇敢的时刻,我希望我能像我想象中那样勇敢。”
那就祝我们都能如想象中的勇敢,成为心中想成为的那个人。
根据刑法第20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峻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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