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浙江台州一残疾农民卖自家猪肉被罚款5万的事,这引起了网络的热议,网友各抒己见。具体事情是浙江台州的应大叔去年宰了一头自己家养的猪,猪肉分享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于是应大叔的妻子便将剩下的猪肉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可是,应大叔一家怎么也没想到,就是这15公斤猪肉给他惹来了大麻烦。执法人员在发现他们卖猪肉后,现场将剩余的猪肉扣留,并对应大叔罚款50000元,理由是他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这种案例在网络上也是屡见不鲜了,有事情看起来非常荒唐和不合理,也许你我觉得和自己没关系,可是等真正这种事情落单我们自己身上时,才能感受到那种发自内心深处的绝望。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得知,应大叔早年因车祸导致残疾,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从一般情理上来理解,残疾人的就业真的非常困难,更别谈赚大钱了,所以这5万元罚款实在太多了,也不知道执法人员是否能够从人性的角度去理解这件事情。应大叔非常的不理解,这猪是自己家养的,就卖了15公斤,为什么会罚这么多?于是,应大叔向执法人员征求从宽处理,结果都被拒绝了。好在,台州市司法局在知道这件事后,决定为应大叔提供法律援助,最终经过调解,原先的5万元罚款被撤销,改为罚款五千。

那么这件事情就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了,应大叔该不该罚?该不该罚款这么多?为何有司法援助就可以从5万减少到5千?执法是否具有随意性?

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私人能不能够屠宰生猪呢?我国是一个几千年的传统农业大国。农民自己喂养生猪,然后自己宰杀。然后把杀的猪分享给村民,这是一个传统。然而今天已经不是古代中国我们今天的社会有了新的法律,有了新的规定。

而针对自养家畜的屠宰,我国《卫生部 梁正华 解释法律适用之2河南宏达食品厂“猪肉香肠”案》认为:没有一般公众买卖的猪的屠宰现场外买场景才具备违法情节,非法屠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牢固树立禁止在居民区等场所屠宰自行饲养残次牲畜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而《生猪屠宰条例》同样也有相关规定,个人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和解释,可以得出结论:自养家畜的屠宰也需要进行合法许可和程序,否则就属于非法屠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其真正目的当然不是为了针对可怜的农民。也不是为了让农民吃不上自己养的猪。其目的是为了禁止那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屠宰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是为了防止病猪肉,死猪肉来到人民的餐桌上。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这位残疾大爷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备,私自屠宰生猪出售(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合法),属于违法行为。执法部门除了可以没收屠宰工具和猪肉、整顿屠宰场所,还可以根据货值金额对违法人员处于高额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值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罚5-10万元,货值超越1万元的,可以处罚10倍-20倍的罚金。而此案例中,宋大爷的肉如果价值1万元以下,按照规定所以至少可以罚款 5万一10万,而本次事件的罚款金额是5万。所以这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有法有据的。而且他们还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档来进行处罚。所以问题并不出在执法人员的身上。他们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

但是我们是一个有感情的人。我们不是禽兽,我们不是冷血动物。来自一个人类的最朴素的感情,我们都会同情弱者。特别是一个农民,一个收入很少的农民。一个有着身体残疾的,收入很少的农民。本来一个农民的收入就非常的少。一年到头,面朝黄土背朝天。积累下来也赚不了几个钱。甚至还不如某些人退休工资半个月收入,再加上这位被处罚的人还身上有残疾。那么就更加限制了他通过身体来赚钱了。按照一般的社会大众的观念,按照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理念,按照一般的逻辑,我们社会应该给予这样的残疾农民更多的关爱。应该给予他们生活上的保障。这样才能体现我们的优越性。可是我们不仅没有做到这样,反而对他进行残酷的,凶狠的惩罚。这一定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人性的。

本次事件还有另一个法律看点。那就是原本执法人员对这位残疾农民的处罚是5万元。而残疾农民苦苦哀求之后,执法人员并没有心软,拒绝了他的降低处罚的要求。可是在获得了司法局的司法援助以后,执法人员就把5万降低到了5000的处罚。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这样子的指法是不是太具有随意性了?降低处罚的原因到底是因为法律呢,还是因为其他因素的干预?既然司法局出面,你可以降低到5000。为什么这位残疾农民之前苦苦哀求的时候不能降低到5000?既然可以把处罚降低到5000,为什么不能够把处罚全部取消掉呢?对残疾农民的处罚是为了让市场上的猪肉市场变得健康安全,还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如果只是为了教育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那么说这次行动已经达到了很好的效果。何不干脆把处罚全部取消掉呢?这样更加符合人性嘛。

我国的行政管理法在设计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进行行政处罚要符合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要对被处罚人以造成对他最小损害为原则。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不是很恶劣的,尽量不要顶格处罚。如果情节非常轻微的,难不处罚就不处罚。能够批评教育的就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不要伤害被处罚人。尽量不要对被处罚人造成非常重的经济负担和生活负担。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书法?欢迎你的看法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