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泗县4家液化气(站)公司处以重罚!被处罚的是:泗县泗州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泗县易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泗县石龙湖液化气站,宿州市泗县天元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三家罚款金额为15000,一家为16000,处罚理由是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泗县泗州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泗市监处罚﹝2023﹞58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泗县泗州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能 处罚结果 罚款15000元 处罚事由 构成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6

泗县易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泗市监处罚﹝2023﹞58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泗县易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义通 处罚结果 罚款15000元 处罚事由 当事人因使用了燃气充装追溯系统后未保留纸质充装记录本,故提供燃气充装追溯系统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信息统计表”,起止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充装非自有气瓶共8377瓶,其中泗县长沟液化气站1681瓶,泗县大庄液化气站1013瓶,泗县黑塔液化气站1128瓶,泗县黄圩液化气站1437瓶,泗县石龙湖液化气站1483瓶,泗县泗州液化气站1635瓶。经执法人员调取液化气充装追溯系统证实了该系统充装查询起始的时间是2023年1月1日。故当事人提供的“充装记录汇总表”予以采信。而后我局执法人员对泗县易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2023年每月10日的充装情况进行抽查,发现1月10日充装的非自有气瓶共55瓶;2月10日共充装非自有气瓶25瓶;3月10日共充装非自有气瓶25瓶;4月10日共充装非自有气瓶29瓶。 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6

泗县石龙湖液化气站

处罚决定书文号 泗市监处罚﹝2023﹞5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泗县石龙湖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彬 处罚结果 罚款16000元 处罚事由 构成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6

泗县天元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泗市监处罚﹝2023﹞59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市泗县天元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杰 处罚结果 罚款15000元 处罚事由 2023年5月24日我局依法对宿州市泗县天元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通过检查该公司气瓶充装追溯系统发现当日共充装燃气瓶24瓶,其中有16瓶为本公司的气瓶,其余8瓶为非自有气瓶:分别为泗县石龙湖液化气站1瓶,泗县黑塔液化气站1瓶,泗县三湾液化气站3瓶,泗县黄圩液化气站2瓶,泗县大庄液化气站1瓶。 处罚依据 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