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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管理

NO. 8.6

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01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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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设置;与丙类厂房仓库贴邻设置时,充电区域与丙类厂房仓库应设置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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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设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宜设置在室外地面,宜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适量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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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建筑内部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等区域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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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内部构件和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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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中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和相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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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具备自动断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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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要对电气线路进行穿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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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纳入单位的日常管理范围,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整改和宣传培训等制度,并落实人员负责管理。每天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并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要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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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1.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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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7

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01

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严禁通过燃油、燃气、蒸汽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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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所在区域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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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末端配电箱内接线端子处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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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其配电保护电器应设置安全措施,火灾时应联动切除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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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01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和禁火、禁烟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测温检查,温度不得高于30℃。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储存在地下、半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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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贮存易燃易爆物危险品的专用库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应纳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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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库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0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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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并落实出入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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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陀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