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热热!
绍兴连续多日40℃+
很多绍兴人“顶不住”了
近日
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布
两则高温作业下
劳动者罹患热射病维权案例
因热射病死亡
保险公司理赔90余万元
七月酷暑、炎热难耐,2022年7月,楼某在外作业,突感身体严重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楼某死亡原因为热射病。
因楼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楼某的亲属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保险赔偿金100万元。
但保险公司辩称,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楼某患热射病属于疾病范畴,并不构成意外伤害,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某因中暑死亡,导致其死亡并非其自身带有疾病,中暑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气温过高,从而导致自身的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归根结底是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外来性的特征。楼某在室外干活时发生中暑,属于突发性事故,且中暑的发生非其本意,据此认定楼某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最后,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0余万元。
员工因热射病而死
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邱某是Y公司的一名商场保洁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2022年7月,邱某在早上7:30开始卫生间保洁工作后没多久突然晕倒,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诊断为热射病。邱某的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公司赔偿。
但Y公司辩称,邱某工作地点属于室内作业,不属于高温环境,且事发时气温并不高。邱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公司无关。
【法院判决】
诸暨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正处于夏季高温期间,邱某工作与住宿均在Y公司,其从上午7:30开始卫生间保洁工作,工作环境高温湿热,而商场空调在9:00才开启,邱某长时间处于较为封闭的环境,这与邱某死于热射病具有因果关系,邱某在为Y公司提供劳务期间患热射病导致死亡,据此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提醒所有身边人
三伏天不管是室内还是室外
都要注意防暑
出事了就后悔莫及了
来源 | 诸暨市人民法院、诸暨西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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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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