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9日的晚上,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一座高楼上,一名青年男子站在高楼的边缘徘徊,欲要跳楼轻生。此时,就听到楼下围观的人群中,有一人高喊:“跳啊!不跳不是人!”(现场录音显示,声音很大)还有一些人随后哄然嬉笑。不一会儿,楼上的男子即跳了下来。据了解,男子今年24岁,晚上9时许,有记者在当地医院和殡仪馆了解到,轻生男子当晚不幸身亡。据悉,对网传视频中的上述情况,民警正在进行调查处理(参见2023年6月30日《文汇报》公众号)。
6月30日晚,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3年6月29日17时许,一名24岁男子在吴中区某高层建筑欲轻生。沈某(男,67岁)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今日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小伙跳楼前在楼顶站了至少4小时,其间疑有人在楼下起哄,并催促说“不跳不是人”。
另据澎湃新闻,有传言称该男子是成绩不如意的高考生,对此吴中区回应,男子不是高考生。
嘉宾:吴昙律师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法天刑辩团队
方弘:沈某被行政拘留,在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呢?
吴昙律师:其实,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很早之前就出现过。比如2018年,一个19岁的女孩在百货大楼上坐了几个小时,楼下也有很多的看客,有人举起手机拍照起哄,后来这个女孩从楼上跳下身亡。
再比如,前一阵子还有一个男孩校园被撞的案件,男孩的母亲在很悲痛的情况下,网上还有很多人对年轻的母亲进行人身攻击,年轻的母亲在无法承受丧子之痛和这种精神压力的情况下,跳楼自杀等等。这些都跟我们今天这个案例非常相似的。
虽然,看起来这种行为就是凑个热闹,跳不跳楼,自不自杀和我没什么关系,怎么可会因为我说了这句话就造成他(她)跳楼或者自杀?怎么会因为我说的这句话就承担法律责任了?但实际上,这种不当的行为和言论,就是一把无形的刀,对很多人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很恶劣的影响后果。这种行为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规范的。
我们就以这个案子为例,像沈某这种起哄、怂恿他人跳楼自杀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而且这起事件也得到了迅速广泛的传播,已经造成了很恶劣的、不良的社会影响。沈某的行为肯定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之所以会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依据具体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具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公安机关对沈某进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应该就是依据这一条法律规定的。
方弘:这个事件被曝出后,我看有一些法律人认为沈某虽然看上去起哄的行为,但是其实无论是行为还是心理,他都有可能想让这个男子跳楼的故意,所以有些人认为沈某已经是涉嫌了犯罪了。因为,如果沈某不在下面起哄的话,可能这名男子也不会跳,如果他想跳,他不会在上面犹豫4个小时。所以,在整个4个小时的过程当中,别人任何的一个语言对于他的生命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有人进行一些安慰劝导,可能他就真的不会跳了。但是,如果有人去起哄,这种刺激他的语言,在这种精神极度悲观的情况下,他就会因为你的一句话就跳楼了。您认为沈某又是否涉嫌犯罪呢?
吴昙律师:刚才说的这个问题其实包含了一种假设。比如这个男子4个小时没跳,他是不是有可能在犹豫?是不是有可能不打算跳楼了?是不是有可能是因为沈某的刺激他这句话他就跳下去了?这种可能性肯定是有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只是一种推断,并没有一个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这个男子的跳楼直接受到了沈某的影响。
目前来说,这个案件当中是没有这样的直接证据的。刑法是不能够通过推断给他人定罪的。因为,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一是要看他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二是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故意教唆怂恿他人自杀,对自杀者如果真的产生了心理帮助作用的,确实是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只不过认定标准会比较严格。
我们回到本案当中来看,这个案子当中跳楼的男子已经24岁了,他是一个有自主意识的成年人,具有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他本身就已经具有轻生的念头了。两个人之间相当于沈某和跳楼的男子之间,好像两个人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喊话交流,更多的是沈某在底下起哄闹事,就是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很难认定沈某的这种起哄行为对于这个男子的跳楼行为究竟影响有多大,是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因为,这个视频现在已经流传得比较广泛了。我们从实际情况和现场视频可以看出来,这个男子应该是站在了一个20多层的高楼上,沈某是站在路边的一个非机动的车道上。他们的距离离得比较远。这个跳楼男子是否真的非常清楚得听到了沈某的起哄,是不能够百分百确定的。而且,这个男子跳楼距离沈某喊话的时间,中间也有一段时间,所以也没有办法百分之百的确定沈某起哄闹事的行为导致了这个男子直接跳下来。
所以,因果关系没有非常的确定,没有办法从这个情况就认定沈某构成刑事犯罪。
方弘:其实,我们节目曾经也关注过类似于跳楼,一方跳了一方没跳,然后没跳的一方获刑的案件。好像是有一对夫妻两个人吵架,吵架的过程当中,妻子就说要跳楼,丈夫说你要跳,就跳,妻子听了还真跳了。丈夫好还被定罪了。这两个案件是不是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呢?
吴昙律师:是的,您说的这种情况是有的。这种起哄闹事、怂恿他人自杀跳楼的行为究竟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每个案件都是有不同的情况的,妻子和丈夫质之间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在哪里?第一就是他们双方之间是配偶关系,有一个责任关系在里面,丈夫对于妻子本身就是有义务。他怂恿妻子自杀,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丈夫和妻子之间进行了直接的交流,主观上是意图希望他的妻子实施跳楼自杀的行为,所以丈夫可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是故意杀人罪。
因为,这种情况被怂恿人、被教唆人如果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说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那么这种教唆行为也是构成犯罪的。
2021年也发生了这样的一起案例,一个四川的男子怂恿自己智力低下的妻子服药,而且是在他的妻子已经产生死亡前兆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将妻子送医治疗,对妻子的死亡放任不管。这种情况下,这名男子涉嫌的就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这种教唆、怂恿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法律,触犯了哪条法律,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方弘:沈某除了依法被行政拘留以外,他又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吴昙律师:判断沈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话,就应当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来判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是要看发生的损害结果是否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系。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存在必然的联系,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反之亦然。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就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从沈某的行为与男子跳楼的行为之间,我认为还是难以确定存在着这样的因果联系的。就像我前面也讲了,因为两个人距离很远,没有办法确定跳楼的男子究竟有没有听到沈某喊的声音。
第二、沈某和这个男子之间没有对话交流,单纯是沈某在那里喊,过了一会男子跳下来了。所以,也没有办法判断究竟沈某的起哄行为对于男子的跳楼行为是否起到了直接作用和决定性作用。从现有的材料中来看,是没有这样的证据的。
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像您刚才说的丈夫怂恿妻子自杀,还有我刚才讲的丈夫怂恿他智力低下的妻子吃药自杀,像这些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方弘:在他人沮丧悲痛之时,最需要的是理解和帮助,即使不帮助他,也应该理解他,大可不必落井下石,雪上加霜。岂不知你的一句话会杀人于无形,而良言一句却能使三冬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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