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害怕死,在电视上看到过”
我国死刑执行的种类有2种,枪决执行和注射执行,但是你们知道吗?就算是这两大类所执行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注射执行还可以再细致地划分为固定刑场和执行车两种情况。
首次采用执行车来实施注射死刑的法院是遵义中级人民法院,这辆车的研发也是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当地公司进行的,这一辆流动式的执行车多次进行了死刑的执行。
而作为第一个被决定在这辆车上执行死刑的囚犯又是谁呢,为什么这次死刑在执行的过程中会被直播呢,为什么这起案子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度呢。
让我们走近今天被在流动执行车上采用注射药物方式执行死刑的主人公,探讨一下他的罪行。
被砍手指
案件的主人公叫张仕强,1965年出生在遵义市石毛镇,家里祖祖辈辈都是朴实的农民,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善良勤劳的小夫妻竟然生出了这样的儿子。
张仕强在小时候就学会了偷鸡摸狗,但由于是小孩子,家庭条件又确实不太好,所以村子里的人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和这个小孩子计较,每每抓住偷东西的张仕强,也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但张仕强非但没有体会到乡亲们的良苦用心,没有感受到村子里人们的善良,反而是变本加厉,偷盗次数越来越多,被乡亲们抓到了也不以为然。
直到有一次,一户人家在多次抓到张仕强入户行窃之后再也无法忍受,抓着张仕强到张仕强的家里找他的父亲要个说法。
张仕强的父亲又愤怒又无力,他深感自己和乡亲们的善良和仁慈无法感化这个暴戾的少年的内心,为了好好教训这个儿子,也为了给村子里的村民们一个交代。
这个可怜的父亲,最终忍痛拿着菜刀向着自己儿子的左手砍去,只听张仕强的一声哀嚎,他的左手的食指被自己的父亲砍了下来。
但是这样的疼痛并没有让张仕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不能理解自己父亲的狠心,为此怨恨了自己的父亲一辈子。
食指被砍去的那天,张仕强认为自己的父亲和村子里的村民都是狠心的人,因而不愿意再在这个村子里生活,于是离家出走了。
离开村子后,张仕强既没有钱财,也没有一技之长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开销,于是从小偷小摸到入室盗窃,从多次盗窃到拦路抢劫,他的行为一天比一天出格。
张仕强因为抢劫罪被抓,但因为其年纪太小,并没有被判处刑罚,而是被送进了少管所。
初食恶果,反而激发其恶意
少管所的经历并没有让这个少年有所改善,从少管所出来之后不到1个月,他又因为流氓罪(历史罪名已经不存在)、入室盗窃、持刀抢劫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执行地点是黔南的一所监狱里,但是张仕强死不悔改,在监狱里又因为盗窃罪被加刑15年,张仕强却不承认是自己的错误,反而是认为狱警针对自己。
于是,张仕强因为在这所监狱不服管教的行为得到了惩罚,他被转移到了监管更加严厉的新疆的一所监狱,在这里,张仕强终于做到了所谓的学乖。
张仕强表面上认真改错,终于获得了提前出狱的机会,2002年,这个半辈子都在监狱度过的男人终于出狱了。
但是多年的监狱生活对他来说并没有任何改变,张仕强依旧不学无术,依旧无所事事,真可谓是屡教不改的神人了。
出狱后的张仕强没有任何生活技能,在监狱多年也被这个社会所抛弃,他的懒惰也让他不愿意依靠自己的劳动过活。
于是张仕强瞄上了在遵义火车站附近居住的马某,马某又是自己的亲戚,经过一番筹谋之后张仕强找上了马某。
一天,张仕强观察到马某只有一个人在家,他知道机会来了。于是张仕强以借钱买车票回家为理由进入了马某的家里。
张仕强趁着马某的不防备,又凭借着男女之间的力量悬殊的情况,用绳子将马某捆了起来,逼迫马某将家中藏钱的地方说出来,共找到了现金25元和一部手机后实施了强奸。
当钱财到手后,马某就成了问题,张仕强怕马某在自己走之后会报警抓捕自己,于是想对马某灭口,但当时的马某苦苦哀求,也许是那时候的张仕强心还不够狠,他最终还是放过了马某。
深刻“反思”,改进犯罪技巧
之后张仕强进入了一家钢铁厂,大家都以为张仕强真的幡然醒悟,愿意改过自新了。但其实,张仕强进入钢铁厂参加工作只是一时的周转之策,他利用这段时间看电影,看书,学习反侦查的手段。
张仕强认为自己之前之所以会被抓捕的原因是自己的作案手段单一,作案后反侦查的手段低下,是由于自己经验不足才会轻易被抓捕。
于是在钢铁厂工作的这段时间后,张仕强边工作边学习犯罪手段,并在日常出去转转考察地形和犯罪地点,不久后张仕强开始策划一个险恶的计划。
张仕强经常买东西的小卖部就是他准备实施计划的目标,他通过前期的沟通了解,知道了老板娘张慧家里有不少现金,并且张慧的老公是一名交警。
前文说到,张仕强在监狱被判处加刑,所以对狱警生出了恨意,又因为张慧老公交警的身份让他想出了将这个罪行栽赃给张慧的老公。
2002年11月6日的晚上,张仕强了解到了张慧的老公今晚有事外出,并且第二天早上才会回来,于是马上启动了这个计划。
在次日一大早,张仕强假装着急来小卖部买东西强行敲开了张惠小卖部的门,进去后,他迅速将张慧强行用绳子勒死后拿走了将近400元的现金,并把犯罪现场做了相应的伪装。
11月8日,张仕强来到了公共电话亭,谎报掌握犯罪线索和证据,将自己所编造的张慧丈夫杀害张慧的证据留给了警方。
张仕强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成功改变了警方的调查思路,对警方破案造成了一定的干扰,致使张慧丈夫被公安机关拘留了一个半月。
自以为自己的行动天衣无缝的张仕强欲壑难填,于是按照自己这次的行动如法炮制,再次杀害了一名职业为按摩的女技师张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警方将他逮捕的时候,发现张仕强目前正在策划的是杀害一名狱警的行动,并且计划马上就要完成了,好在警方侦查速度快,这个计划没有付诸实施。
张仕强被抓后,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遵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张仕强死刑。
2004年2月20日,省高院依法核准对罪犯张仕强执行死刑。张仕强接受了这份判决结果,没有提起上诉。
很快,张仕强要被执行死刑的这一天到来了,在张仕强被民警带去吃完早饭后,一向严厉的民警第一次露出了笑容,民警轻声对张仕强说穿上自己喜欢的衣服。
这位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表面上仍然看不出来神情,但通过张仕强轻微抖动的面部肌肉,不难看出,张仕强对于未知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是恐惧的。
有新闻记者好奇张仕强的一生的经历,于是,在对张仕强执行死刑之前对其进行了短暂地采访。
没想到这个杀人不眨眼的魔头说出来的话,不仅令采访的记者感到惊讶,也令观看直播的观众感到惊讶。
张仕强没有表现得像观众想象的那样恐惧死亡,也没有表现出面对判决结果以及执行死刑的歇斯底里,张仕强展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平静。
当知道自己的死刑执行方式是采用注射的方式时,他平静地说道:我之前通过资料了解过这种死刑,痛苦比较轻。
当记者问张仕强觉得自己认可判决结果吗,为什么没有提起上诉,张仕强回答说他本身就是一个该死的人,唯一的奢望就是想死的时候能够干脆一点。
当记者问张仕强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张仕强回答说自己的这一辈子有三个——最恨、最怕、最愧疚。
最恨的人是自己的父亲,最怕的是社会的冷眼嘲讽和看不起,最愧疚的人就是他之前所实施犯罪的所有人。
可能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这个一辈子从未承认自己做错、一直怨怼他人的男人仿佛是终于面对了自己,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不知道张仕强对自己父亲的恨意是因为从小父亲对自己的溺爱,还是恨父亲在将自己手指砍掉之后的不管不顾,又或是恨自己父亲的生而不养,这一切我们不得而知。
十点零六分,死刑执行官将两只分别含有能够停止犯人的呼吸和心脏跳动的两只注射剂的针管装到了注射棒里,对准了张仕强的左胳膊的肘部的静脉处,启动开关开始进行注射。
虽然药物注射的时间仅仅只有五十秒,但是死刑执行官执行的方式仍然以非常均匀地速度完成了药物注射。10点08分10秒,法医检测后宣布张仕强死亡。
一百三十秒,整个行刑的过程仅仅持续了一百三秒,这个罪恶深重的男人终于永远地闭上了自己的双眼。
少时偷针,长大偷牛。张仕强的一生的经历真真切切地验证了这个俗语。正是由于少年时父母和村子里人的纵容,张仕强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
离开家后的张仕强没钱没能力,终是走上了犯罪的路途,在第一次实施盗窃抢劫的时候,由于年龄较小,没有承担相应的刑罚。
这前面的种种小教训都给了这个没学过什么知识,什么也不懂的少年生出了越来越大的野心,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
自身的自卑心理,父母的生而不养,社会的鄙夷,都让这个少年一步一步地走上歧路,再也不愿意回头。
以案释法
张仕强的经历让我们感叹,但感叹之余,让我们来学习一下为什么在张仕强第一次因为盗窃和抢劫被抓捕起来的时候没有判处刑罚呢?为什么后来张仕强又接受了刑罚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张仕强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因而被判处罪名,但没有实施刑罚,而是由少管所予以收容教养。从少管所出来后的张仕强这时已满十八岁,所以第二次犯罪被判处刑罚。
这个案子当中的张仕强父亲的行为,我们也应该予以重视,生而不养,放任张仕强在孩童时期的偷盗行为,最终才让张仕强酿成了大祸,那么张仕强的父亲又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张仕强的父亲在张仕强小的时候不但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反而在张仕强作出错误的行为时,将其左手食指砍下,构成了对张仕强的虐待,同时也是对张仕强在今后实施抢劫、盗窃行为的放任。
所以,在我们今后的生活中,我们并非生出了孩子,给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就行了,而是要真正地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给孩子一个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为孩子做出一个正面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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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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