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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神法院白果法庭审理了一起校内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起案件的当事人要求责任方赔偿其医疗费、后续修复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因与责任方协商无果,便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经过法院用心调解后,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案情回顾

青神县某学校的学生舒某在体育课上被另一名学生杨某的羽毛球拍打中脸部,造成其多颗牙齿受伤及变色,前期治疗结束后,医嘱建议17岁后继续对牙齿进行修复治疗。

因与杨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杨某之母)及青神县某学校协商无果,舒某便起诉到青神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罗某、青神县某学校连带赔偿其医疗费、后续修复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办案过程

庭审过程中,杨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认为杨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青神县某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青神县某学校则认为,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职责,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因学校及罗某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在庭审前以及庭审过程中均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在两名未成年人之间,为了减少两个家庭的诉累,用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解决本次纠纷,故决定继续对本案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与罗某、青神县某学校进行电话沟通、分别调解。承办法官向杨某的母亲罗某耐心解释,并为其分析舒某因本次事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需依法赔付,且舒某牙齿受损后,部分医学修复是需要达到指定年龄才能做的,这部分费用虽是将来会发生的费用,但是也是治疗牙齿的合理及必要费用。其后,杨某的母亲罗某认可了这些费用,并愿意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又多次与青神县某学校的校长电话沟通,校长也认可已经产生的治疗费用、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系合理费用,并且表示因伤者系自己学校的在校学生,为了减轻该学生家庭的负担,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终,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监护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下一步,青神法院白果法庭将积极延伸工作职能,抓住青少年这个“重要对象”,结合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化解各类矛盾,为基层社会治理保驾护航。

来源:青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