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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一名“负债者”反向涉及到的5家P2P平台催收高达13.8万元的无效债务,其中包含了7-14天高炮平台扣除的砍头息,分期金融平台每期违规收取的把保险费、担保费等,也就是说综合年化利率超36%以上的均在其催收的范畴之内。

根据这位“负债者”表示,我们虽然不像这些金融机构及P2P平台一样委外第三方身份不明人员进行暴力催收,因为我实在做不出来如此丢脸的事,但是,我会定期向其客服拨打催收电话,时机成熟时我还会通过法律手段催缴这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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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负债者”还表示,我在一家至今还委身份不明人员催收我的上海网贷平台借款了17次,每次借款的周期大概都是14天左右,每次借款的金额3000元,我的银行卡实际到账金额2650元,而还款我还款的也都是3000元,也就是说,这家上海的网贷平台在我每次借款的时候都扣除了350元的砍头息,在还款的时候,我再把这350元偿还给这家网贷平台,这一进一出的我偿付了700元的服务费,而如果按照综合年华利率36%计算的话,我这3000元的贷款就算按照年化利率36%计算的话才89元了,而我借款周期是14天,减半就是44.5元,按照我每期贷款偿付的700元-44.5元=655.5元,我一共借款17次,按照16次计算的话,那么我偿还的无效债务就高达10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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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十七次借款为2000元,10488元-2000元=8488元,像这样的贷款我有5个网贷平台,自2015年至2019年间,累计偿还的无效债务高达13.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按照该法律规定就是说,我借款的3000元,实际到账2650元,那么我应该按照2650元+44.5元偿还这笔债务,而不是我实际收到的贷款是2650元,预先扣除了350元被他们称之为的服务费,在我还款日还款的时候,我还得把他们扣除的所谓服务费还上,这样的行为已经严峻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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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依据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也就是说借款人完全可以依法要求P2P网贷平台返还综合年化利率超36%以上部分,如果P2P平台拒绝偿还的话,那么这笔债务形成了新的债务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计算,仅上述的一笔贷款,该网贷平台就应该返还10682.61元,这还是按照综合年利率15.6%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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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借款人”完全可以依法要求P2P平台返还自己偿还的无效债务,但是,综合目前的实际情况,这些P2P平台不仅不返还给“借款人”年利率超36%以上无效部分,还在试图利用互联网仲裁、身份不明人员继续向“借款人”催缴无效债务,完全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据统计,超45.13%的“借款人”和7-14天高炮平台存在这样的关系,当“借款人”向其催收返还这笔债务的时候,这些P2P平台失联的失联、跑路的跑路,反而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给身份不明人员,继而产生如今无法掌控的局面,大家对于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