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银行和副行长都像表面上那么光鲜亮丽。

近期辽宁建平农商行一支行副行长因绩效薪酬延迟支付,每月到手仅几百元,拟外出打工,被单位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该副行长索要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法院却表示“不予支持”。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有关辽宁建平农商行劳动争议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该行前任某支行副行长王某因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每月仅能拿到几百元,准备外出打工,被单位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

判决书中提到,原告王某自2012年起在该银行工作,先后从事柜员、机关科员、会计、支行副行长等职务。离岗前任白山支行副行长职务。

2021年6月起,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对王某当年绩效薪酬试行部分延期支付,首次兑付时间应为2022年末。

王某则表示,因绩效工资延期发放,自己每月实际发放工资只有几百元,因此他准备外出打工,却被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也未支付。

最终判决结果认定,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王某采取惩罚性措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对王某提出兑付36092.36元绩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因工资、保险及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原告王某某向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仲裁字(2023)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延期工资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银行辩称,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和《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因原告被单位辞退其延期支付薪酬账户余额不予兑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对其员工具有约束力,该规章制度的性质系因原告“合同期未满擅离岗位”,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