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等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有一段时间,彩礼和彩礼制度受到过一定制约,甚至一度被废止,但始终顽强生活在民间。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彩礼数额也在不断增长,“天价彩礼”的出现也让这一流传久远的婚俗习惯逐渐成为陋习。为了整治陋习,中央一号文件就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明确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本文将从《民法典》时代背景下,对近五年来,北京地区法院审理的有关彩礼纠纷的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对我国彩礼返还问题进行研究。
一、 各省彩礼现状
据 迪赛智慧书可视化互动平台统计的数据显示,2023年各省彩礼最高的是江西,高达35万;福建、浙江、江苏、辽宁等地超过20万;此外,上海、山东、安徽、天津等地也达到了10万以上。
二、彩礼纠纷的产生及常见困难
(一)纠纷的产生
由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的不同,导致彩礼数额上的差异,并且在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及农村地区,彩礼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仅限于现金、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等。而对于农村家庭来讲,此类财产数额巨大,远超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因此导致了彩礼纠纷的产生。
在查阅已有判决书后发现,彩礼纠纷的产生基本上离不开这三个原因:(1)彩礼数额持续高走且形式多样;(2)男女双方已同居生活;(3)绝大多数都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解除婚约。
(二)目前的困难
(1)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就目前的彩礼给付方式来讲,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媒婆、亲友的见证下通过现金给付,也有少数是通过转账或由他人转交。这就导致了诉讼主体的不清晰,到底是由女方返还、还是女方家庭返还,难以明确。
(2)彩礼界定范围难以确定:由于各地风俗习惯的不同,人们对于彩礼的认知存在很大的差异,哪些属于赠与或者正常的金钱往来?哪些又属于彩礼?陪嫁物品又该如何折算等等均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彩礼给付方(男方)通常会将支付或给付的所有费用都主张为彩礼,而接受方(女方)却仅认可名为“聘礼”的部分数额,对于酒席钱、改口费、见面礼等其他部分均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需要返还,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中的彩礼数额认定困难。
(3)“高价彩礼”难以确定:虽然目前“高价彩礼”现象频繁发生,但实际上对于“高价彩礼”的范围认定还未有明确说明,比如在高收入家庭,完全能承受得起20万彩礼,这算不算“高价彩礼”?因此,“高价”的标准难以确定也是目前彩礼纠纷中的一大困难。
三、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及数额确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形式,即:(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适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解释(一)》明确规定了财力返还的情形,但是对于具体数额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经济条件、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如(2022)京03民终912号 王某1与高某1婚约财产纠纷案中,高某1虽与王某1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登记后仅共同短暂居住二十余天,双方未发生性关系,更未生育子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也并未能按习俗完成婚礼、办酒席等仪式,婚前高某1向王某1支付了6万元彩礼。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王某1返还4万元。
四、结语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基本认定彩礼为一个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果最终目的没有达到,则该赠与行为无效,给付人当然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礼已被用于共同生活,如举办婚礼、置办酒席、购买两人共同生活用品等等,则可以不予返还。
若办理了结婚登记,法院则会根据当地风俗、双方经济状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有无过错等,酌情确定返还数额。尽量注重公平公正,不伤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维持法律与社会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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