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律讲法
编辑|冯律讲法
爱情对某些人来说是可触不可及的,爱情的甜蜜同样会让很多人为之痴迷,但是魔鬼与天使往往是同时存在的。
然而,有些人仍然会做出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他们追求爱情的方式不仅仅触碰到了道德的底线,更是触犯了法律。
就比如广西的这一个案例,儿媳和公公相爱,为了独占公公,儿媳的占有欲酿成了一场惨案。
陌生男子暴尸街头
2008年7月12日一个平静的夏日午后,广西桂平的110报警中心突然接到了群众的报警电话。
报案人声称,附近发生了一起车祸,但是这起车祸并不像普通的车祸,因为伤者在发生车祸后不仅倒地不起甚至还口吐白沫,非常奇怪。
虽然心存疑问,但是警方在接到报警电话后还是迅速出警,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往事故发生地点,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当办案民警赶到事故发生地点时,交警已经在维护现场秩序了,于是他们在查看了现场的情况后决定先向交警同事询问具体的情况。
起初,他们认为这只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在听取了交警部门的情况介绍之后,这起交通事故好像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应该另有隐情。
让我们一起回到案发现场,事故发生在谷圩大桥的桥头中间,一辆崭新的红色摩托车歪在马路中央,车身清晰可见被摩擦的痕迹。
在摩托车的附近,一名男子已经没有了呼吸,躺在马路上,从露出的皮肤上同样可以清楚地看见身上被碰撞的痕迹,但未见明显的血迹。
除此之外,警方在查验尸体的情况时还发现该男子嘴唇呈现暗黑色,口角和脸部还残留着大量的白色呕吐物。
同时办案民警根据身体的碰撞痕迹初步判断,外伤并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这并非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这背后已经隐藏着更大的阴谋。
黑紫的嘴唇和脸上残留的呕吐物都说明,他的死因没有那么简单,但是这一切只是猜测,需要法医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后经法医对尸体的解剖检验得知,交警对于死者死因的判断没有错,该名死者的死因,的确不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
法医在对该死者的胃内残留物的检测当中,发现了大量的剧毒药品“毒鼠强”。
同时结合群众的对死者死亡时的表现描述,可以推断该名死者正是死于这种剧毒的药品。
引起警方重视
案件看起来虽然简单,但是其实错综复杂而且目击者较多,如果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内破案,可能会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地警方迅速采取行动,连夜成立事故专案调查组,从全市抽调精英骨干,联合各方联手调查这起奇怪的交通事故。
调查组的第一件工作就是要先确定死者的身份,由于在案发现场的记录中并没有人认识死者,警方只能选择从摩托车下手。
但是因为在当地有很多摩托车并没有进行实名,因此办案民警也只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不过好在还是根据牌照的信息确认了死者的身份。
郑某,摩托车的车主,车牌登记地为广西省桂平市木圭镇,这是警方初步调查得到的仅有的信息。
调查组的办案民警火速前往事发地,调查郑某的情况。
据民警调查得知,在事故发生当日,郑某原本打算骑着摩托车带着妻子吴某前往周围的城市去打工,正好路过此地。
而据案发现场的目击者反映,该女子在发现郑某倒地不起之后,只是简单地查看了一下就捡起自己的包,头也不回地逃离了案发现场。
后来警方经过多方确认,最终确认了这个这个女人的身份就是郑某的妻子吴某。
但是看到丈夫倒地不起不积极抢救,寻求路人的帮助也就罢了,反而转头就跑了,这让所有的办案民警都想不明白。
唯一的解释就是,这场事故可能正是她所引发的,企图利用交通事故去掩盖一些不可见人的秘密。
同时据民警调查得知,郑某与妻子的关系并不和睦,经常发生一些争吵,就连自己的孩子两个人都要扔给他的叔叔照顾。
据郑某的叔叔所述,他的家庭条件也不好,但是没办法,如果他不照顾这个孩子,这个孩子恐怕在家里就饿死了。
就在事故发生之前的几个小时,郑某夫妻俩人又将孩子扔给了他。
说是要出去打工,可是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了。而且在郑某去世之后,吴某再也没有回过家,凭空消失了。
办案一时进入了困境,于是警方决定从郑某的父亲那里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些线索,毕竟知子莫如父,说不定郑某对家人隐藏了什么。
当办案民警见到郑某的父亲时,第一印象是虽然已经六十多岁了,但是非常地干练、身体强壮,而且并没有感觉到老年丧子的悲痛。
而且在警方询问为什么没有见到郑某母亲时,郑某的父亲回答得也含糊其辞,支支吾吾的。
在提到郑某并非自然死亡,死因是中毒之后,这位父亲的脸上也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情绪波动。
办案民警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郑某的父亲应该是很大的突破口。
他应该知道很多真相或者就是直接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决定去他打工的地方一探究竟。
调查后发现,郑某的父亲一直在打工的地点没有离开,他并没有作案的时间。
而且据工友所说,已经很久没有见到郑某的母亲了,郑某在外面好像还有别的女人。
另一路民警也在郑某的家乡进行深入调查,通过调查郑某的社会关系以及亲朋好友的评价,警方得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
几年前,吴某曾经告诉家人要外出打工,填补家用,因为家里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所以他们的叔叔等亲戚并不同意她的做法,但是吴某还是离家打工去了。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吴某非但没有去找自己的丈夫,反而去投奔了自己的公公。
而且一呆就是将近半年的时间,在这半年里在工地上一直散播着两个人的谣言。
据工友介绍,郑某的父亲为人和善,并没有与别人发生过冲突,与自己儿媳的关系也不错,经常见吴某前来探望他,而自己的妻子却没有来几次。
据此警方怀疑郑某的父亲和郑某妻子吴某,两人之间可能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而且这个秘密一定跟这件奇怪的事故有关。
但是谈及和儿媳的关系之后,郑某的父亲却否认有这回事,但是在警方的逼问下,他心里的道德防线被击溃,无奈承认了他和儿媳的不正当关系。
据郑某父亲所述,虽然吴某告诉了郑某是他趁着郑某感冒吃药的机会,将药掺杂在感冒药里毒杀了郑某,但是他并没有参与,也并不知道自己老婆的去向。
真相大白
警方当即决定对吴某实施抓捕,但是此时的吴某早已经逃之夭夭,就在警方决定扩大对吴某的排查范围时,吴某却主动投案自首了。
但是吴某毕竟是一个妇道人家,哪里能顶得住这么大的心理压力,她非常害怕,与家里人失去了联系,甚至不敢外出就餐。
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她每天都惶恐不安只能东躲西藏,最后她也想通了,还不如主动自首,给自己一个了断。
吴某在主动投案后,警方立即对其进行审讯,而吴某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也供认不讳,同时她还交代了一个惊人的事实。
早在毒杀自己的丈夫之前,她就已经用同样的方法,害死了自己的婆婆,因为一直没有人查到她所以她才铤而走险决定用同样的方法再次实施犯罪。
调查组立即联系顺德当地警方,原来顺德当地警方虽然已经发现了郑某母亲的尸体。
但是多方查证之下无法确定死者身份,案件陷入停滞,而尸体也一直在警方的停尸间保存。
经过DNA的比对最终确认,这具无名尸体就是郑某的母亲,于是,这起毒杀亲夫婆婆的重大案件宣布告破。
但是一个女人家为什么会这么狠心,连自己的婆婆老公都杀呢?原来,郑某和吴某结婚以后,郑某对自己的妻子并不好。
两人经常吵架,甚至动手,而自己的婆婆却一直偏向自己的儿子,只有公公对自己有着不一样的同情和关爱,会为自己说话。
长此以往,这位没有任何依靠的女人就对自己的公公产生了感情,两个人就开始了这样一场不被世人接受的地下恋情。
不过在强大的社会伦理和封建伦理面前,这段不会被人祝福的感情始终是看不到前途的,一旦东窗事发,两个人一辈子都会遭受骂名。
于是就发生了如此耸人惊闻的两个案件,一个错误的决定和选择使得这一家家破人亡。最终,连伤两条人命的她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以案释法
一、吴某投案后主动供述自己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杀害婆婆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吗?
自首制度是国家为了鼓励罪犯能够主动投案,帮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同时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而设置的重要制度。
自首制度的本质是国家与罪犯达成的一种合作关系,你主动投案帮助司法机关及时破获案件,消除社会影响。
那么我就会给你在量刑方面宽大处理,双方更像是一种合作关系。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了余罪自首这一制度。
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无论我们采取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都不利于实现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除了在《刑法》中有所规定外,主要体现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解释》”)。
98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回到本案当中,吴某毒杀郑某的行为很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而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自己之前杀害婆婆的行为。
虽然警方已经搜查到了尸体,但是仍尚未掌握罪行,同时该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因此,吴某后续交代的杀人行为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罪行,因此不能以自首论。
但是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又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因此对于后续交代的行为,吴某可以从轻处罚。
二、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吴某的行为很明显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从客观违法阶层来讲,有行为主体,有毒杀的危害行为,造成了丈夫和婆婆死亡的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无介入因素和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从主观责任阶层来看,具有犯罪故意,无认识错误,吴某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任何主观阻却事由。
我国《刑法》规定:“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女士采取了极端手段,谋杀了她的丈夫和婆婆,破坏了他们的生命利益,情节严重。
因此,她的犯罪行为破坏程度较大,应对吴女士判处死刑,并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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