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万元存银行,五年后要领出,银行:你108岁再领吧
洋仔说法
黑龙江哈尔滨,一女子和亲友一起凑了840万元买了银行理财产品,5年后到银行柜台准备取出本息。万万没想到,银行告诉女子,为其办理业务的柜员不是银行员工,而是保险公司员工,女子买的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而是终身保险,本金需要71年后才能取出来。女子意识到可能被骗了,因为71年后,女子已经108岁了。女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回复:员工已经离职了。
女子李女士(化名)老家恰逢拆迁,拆迁完毕后,李女士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400万元。但李女士没什么投资头脑,不知道怎么支配这笔巨款,唯一的想法就是把钱放到银行存定期吃利息。
李女士拿到拆迁补偿款后,直接就拿着钱来到银行柜台,准备存5年定期。柜台人员朱某(化名)听到李女士要存款400万,非常激动,随即将其引导到贵宾室,一边泡着茶,一边给李女士介绍着理财产品。
李女士表示听不懂,朱某窃喜,随即说了声:没关系,我会仔细给您介绍。朱某告诉李女士,这款理财产品的收益非常高,远远高于定期存款利息,而产品期限也是5年。
听完介绍了,李女士虽然不是很明白,但对于高额回报,还是心动了,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直接表态要买这个产品,还准备推荐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朱某听后非常开心,让李女士带着亲友一定要找她。
回到家后,李女士非常开心的把这个好消息分享给了自己家人,很快,这个消息传到了其他亲朋好友耳朵。有几个也是拿到拆迁款的亲属,找上门,让李女士一起带着理财。
李女士没有推辞,随即联系了朱某,就这样,李女士和亲朋好友一起凑到了840万元,都买了朱某推荐的理财产品。
5年后,李女士等人拿着凭证找到银行,要取回本金及当时承诺的收益。但银行却告诉她,这不是银行的理财业务,而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
同时,银行告诉李女士,朱某并非银行员工,只是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而李女士购买的产品是终身保险,本金需要在71年后才能取出来。
犹如晴天霹雳,李女士呆住了好几分钟,差点瘫软。此时,李女士才知道这就是个骗局,想到现在自己已经37岁,71年后自己就108岁了,可能早就不在人世,那这个钱取出来还有什么意义。
李女士非常生气,要求银行必须拿钱,即便不给利息也行,但银行拒绝,理由是:李女士已经和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协议,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无法取出本金。
李女士又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了这个情况,但告诉李女士,朱某已经离职了,公司不清楚具体情况,还是要按照合同办事。
对此,李女士不解,为什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跑到银行柜台卖产品,而李女士也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问题始终没解决。无奈,李女士准备走法律途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评价本次事件?李女士该如何救济呢?
1、李女士虽然被保险公司职工朱某欺诈购买了终身保险,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李女士的撤销权已过5年最长除斥期间,无法据此撤销购买保险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而言,朱某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如实披露和说明保险产品相关信息,谎称产品是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期限5年,但实际上是终身保险,存在欺诈,依法可以撤销。
但李女士自被欺诈之日起算,已超过5年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李女士无权继续主张撤销。
2、李女士作为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丧失了撤销权,但李女士属于投保人,亦不存在法定不得解除的情形,李女士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职工朱某欺诈、诱导李女士购买保险产品,违背诚信,保险公司依法应当退还全部保费。
《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560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解除合同后只能要求退还现金价值,但本案特殊在于,保险公司职工存在欺诈等过错,违背诚信,法不能给不法让步,保险公司不得从违约行为中获利,故保险公司应当向李女士退还全部保费。
4、保险公司的职工朱某没有如实披露、说明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李女士可以投诉至银保监会,根据《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保险公司将面临1万至10万的罚款。
"宾阳五"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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