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不懂法、没有敬畏之心的人,就有可能做出十分荒谬的事情,不过嫌疑人在实施该行为时,却觉得自己是聪明的,想出了一个绝佳的办法,真是应了那句“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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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黄某于1986年出生在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初中文化,在案件发生前是一名非常普通的男性,不怎么引人注目,身上虽然有些缺点,但也没有惹出特别大的祸事,直至该案的发生,才彻底体现出了黄某的无知与无畏。

2011年,24岁的黄某正在考驾驶证,倒也学得勤快,经常去驾驶培训学校练习,回去的时候一般是傍晚,然而在8月9日傍晚时分,在培训学校练完驾照的黄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就往家的方向赶去,一路疾驰,感到十分惬意,结果一个不当心,没注意到路边的拾荒者,就把人撞到了。

当天,拾荒者张大妈也是准备回家,路上走得较慢,捡捡矿泉水瓶、废零件什么的,黄某发现张大妈时已经难以控制自己的车速,只得一直按喇叭,希望张大妈能够避开,但张大妈的听力也不是很好,又专注于草丛中的废品,当她发现危险时,也已经无法逃避。

而事后,黄某选择了逃避,不过黄某又想到如果他的交通肇事行为被他人发现,警察会不会抓他,自己是不是要坐牢?于是黄某又返回了事发现场,但黄某看到张大妈的情况很是虚弱,还没有死,脑中却又冒出了一个想法,打算把现场伪装成QJ致死的样子,那么他的交通肇事行为就不会败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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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认为没人会想到像他这样的人,会对一名上了年纪的拾荒老人实施不轨行为,试图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黄某甚至为了防止对方反抗,还从路边捡过了一块石头,砸向了张大妈的头部,最终实施了自己的不轨行为,后逃离现场。

次日,附近村民发现了张大妈的尸体,连忙报警,经尸检报告显示,张大妈是死于脑组织严重挫伤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意味着黄某返回现场后对张大妈进行救助,张大妈很大可能不会死。

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逃逸后又返回现场,将伤者送至医院并报警,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肇事者也只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该种情形下,存在有几点:1、造成了被撞者张大妈死亡的结果;2、肇事者黄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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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如果把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好的情况是实施救助义务如拨打急救电话等,并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或因受伤需要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一般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不过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使得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而在该案中,黄某虽然没有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但也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实施了行为更为严重的犯罪。法院审理该案后以故意杀人罪和QJ罪对黄某定罪处罚,至于为什么没有以交通肇事罪对黄某进行处罚,是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张大妈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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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确定的是,黄某用石头狠狠砸向张大妈的头部,给了张大妈致命一击,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黄某骑摩托车撞倒张大妈,是否造成了张大妈重伤?已无法确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没有再依据交通肇事罪对其处罚。

不过故意杀人罪和QJ罪的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本,案件只能算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可能不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哪怕黄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他面临的最高刑罚也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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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黄某的法律意识淡薄,自作聪明,制造出更大的犯罪事件以掩盖自己的肇事行为,却不知是让自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法网恢恢,黄某也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被判处了死刑。

荒唐的背后尽是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