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构建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市发改委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起草形成《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
二、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的托育机构。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参照执行。
三、认定标准
(一)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二)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属地〔区(市)县〕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
(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五)员工利益: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应当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认定程序
凡完全满足以上六条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于2023年7月30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于2023年8月5日前对申报普惠性托育的机构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签署承诺书。凡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同时填报《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五)报备。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及资金补助进行汇总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报市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4)。
五、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对2023年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核定托位数〔若备案每个托位低于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包括户外面积),则托位数按每个托位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补助〕。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托育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见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
(四)补助资金拨付。2023年度的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下半年、2024年上半年分别拨付2023年1—6月、2023年7—12月的补助资金到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本周期内不足一年度的,按实际运营时间折月计算,单月运营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在内。
2023年7—12月的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对已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复审以及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并将复审、新增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相关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
六、退出机制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于统一拨付时间予以发放。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七、组织实施
市级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普惠托育政策制定执行、价格监督等,牵头研究解决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的具体困难问题;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做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等工作。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
2.
3.
4.
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托育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评审推荐。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市托育服务行业协会负责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
二、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托班已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的幼儿园。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备案(或幼儿园托班)经营1年及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
三、认定标准
达到《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必达项目且市级评审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
四、认定程序
按照托育机构主动申报、区(市)县级评审推荐、市级复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申报。申报前,托育机构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完成自评,达到必达项目且自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机构,填写,于每年8月15日前报所在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一式3份)。
(二)评审推荐。各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采取书面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在《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上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并填写《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汇总表》。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评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会同市指导中心、市托育行业协会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审核确定。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对各区(市)县申报推荐的机构,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在健康成都官网官微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工作,发文授予“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称号并授牌。示范周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评审。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如果转让,不再保留示范性称号,需要重新申报评审,已获得过奖补的不再享受。
五、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补助。对示范周期满后,重新申报评审通过的,只授予示范机构称号,不再享受奖补。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上一年度被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补助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次年上半年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7月30日前,对2021—2022年创建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复核(见附件4),复核通过的,纳入2023年度一次性奖励补助范围。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复核通过的2021—2022年度创建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六、退出机制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示范性托育机构资格并退回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三)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格;
(五)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七、组织实施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做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推荐工作以及本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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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话
61884921;61887168
(工作日9:00-17:00)
四、邮寄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发改委社会处;
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2号楼22305室,邮编610041
五、征集时间
7月20日—7月26日
欢迎广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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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市发改委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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