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律讲法
文章由冯律讲法头条首发
2021年的一天,下班回家的李先生刚到家门口,就看到自家门上贴着几张纸。李先生也很纳闷,这是什么?
凑近一看,却发现这是一份法院出具的房产拍卖腾房公告,公告上写着此处房产要被拍卖,要求李先生限期腾房。
李先生被吓了一跳,也很是不解,最近也没跟谁有过纠纷打过官司呀,怎么法院还要求自己腾房呢?而且这处房产要被拍卖了?
明明是自己的房子,自己也还住着,房子要被拍卖自己怎么什么都不知道?
李先生仔细阅读了腾房公告上记载的原被告等信息,发现原告是一家贷款公司,而被告是一个叫刘梅的人。
刘梅是谁?李先生看到这个名字就感觉一股怒火直往头上涌,自己千防万防竟然还是被她钻了空子。
原来这个刘梅和李先生并没有任何关系,但她却是这房子原主人也就是李先生好兄弟刘宏刚的姐姐。
为什么李先生的房子会被无缘无故拍卖?这件事和刘梅又有什么关系?她和李先生之间到底有什么纠葛?
合伙创业,意外突发
这件事还要从2008说起。那时的李先生和自己的好友刘宏刚,一起在上海合伙开了一家公司。
刘宏刚的老家在山东,他是家里的老四,上头有一个哥哥和两个姐姐,而他有一个二姐就叫刘梅。刘宏刚和李先生两个人是在机缘巧合之下,觉得志趣相投才认识。
公司刚成立那会儿,正处于最艰难的时期,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是两个人手里资金有限,只能选择租房子办公。
而且为了尽可能地节省资金,把钱花在刀刃上,两个人经常是干四个人的活,可以说是节衣缩食了。
但非常幸运的是,在两个人的精心经营下公司发展顺利,也赚了不少钱,随后两个人就商量着将公司规模扩大,但是场地问题成了一个难题。
如果继续租房子,租金也不少,而且一时半会儿也找不到合适的,于是李先生和刘宏刚商量着,还不如买一个房子。
于是两个人看中了这套位于闵行古美街道的房子,由于刘宏刚出钱较多,因此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后期的贷款两个人也是一起还的。
就在一切都进展顺利的时候,刘宏刚却被查出了肠结石,由于发现得比较晚,所以刘宏刚的病情也是不容乐观,在先后经过了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后,病情依旧是反反复复。
在这期间刘宏刚在山东老家的母亲年纪也大了,哥哥姐姐们都已经成家,而刘宏刚自己也一直没有结婚,所以在他生病住院期间一直都是李先生忙前忙后地照顾他。
刘宏刚对李先生也很是感激,每每看着李先生忙前忙后地照顾自己,刘宏刚也说“我在上海无依无靠的,多亏了李大哥。我这一生病,公司上的事全靠李大哥一个人打理,现在还要李大哥照顾我,真是不知道说什么好。”
每每听到刘宏刚这么说,李先生也总是安慰他“说什么外道话呢,咱们哥俩认识多少年了,哥们有事自己一定得帮一帮啊。”
听到李先生这么说,刘宏刚也更加感激了。本想着刘宏刚的病情能够好转,但是往往事与愿违。
弥留之际立下遗嘱
就在2010年时,刘宏刚的病情急转直下,愈加虚弱的刘宏刚也意识到自己时日不多了,而最让他担心的就是自己的母亲和哥哥姐姐们。
自己手里还有公司的股票和存款,这些东西在自己死后如何分配也成了问题。
稳妥起见,刘宏刚委托了一名律师立了遗嘱。这天刘宏刚躺在病床上,在律师和护工的见证下立下了遗嘱。
自己和李先生辛苦创办的公司,自己也是有一部分股份的,考虑到就算将股份留给亲人,他们也不会经营,而且自己生病这段时间多亏了李先生没日没夜地照顾,因此刘宏刚决定将公司的股份赠予李先生。
自己名下和李先生共同购买的房子,自己当初也是出了钱的,如果这套房产留给母亲和哥哥姐姐继承,后续的巨额贷款他们多半是承担不起的,这套房子是自己和李先生共同经营的心血,如果被拍卖了,那岂不是很可惜?
所以刘宏刚在和李先生共同商讨之后,李先生同意以150万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子,这样自己投在房子里的钱也能回来,自己死后家里人也不会因为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与李先生发生冲突。
这里的150万加上另外自己还有50万元的存款,共计200万元,留给自己的母亲100万,剩下的100万由自己的三个哥哥姐姐平均分配。
就这样,在律师和护工的见证下,刘宏刚为自己的身后事做了规划。
在遗嘱立完没多久后刘宏刚就离世了。
律师当着李先生和刘宏刚的母亲以及哥哥姐姐的面宣读完遗嘱后,刘宏刚的二姐刘梅立刻对此提出异议。
刘梅认为,当初购买这套房产时房子的价格还很便宜,这几年上海房子的价格猛涨,现在房子的价格已经远远超过这150万。
现在弟弟刘宏刚将房子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先生价格太低了,这明显不公平。
而且刘宏刚病得那么严重,卖房子说不定是受到了胁迫。
但律师当场表示“刘宏刚在订立遗嘱以及卖房子时意识清楚且意思表示自由,订立遗嘱全过程都有视频录像,所立遗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你要是有异议,可以走诉讼程序。”
刘梅一听,当场就蔫了也没说什么。
拿到遗嘱的李先生本想立刻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由于房屋贷款没有还清无法过户。
随后李先生东拼西凑,好不容易将贷款还完,但是又遇到了新的问题,由于房屋升值,过户需要缴纳税款100多万,这个数目对刚刚把贷款还完的李先生来说着实有点难办,于是李先生放弃了立即过户的想法。
但就是因为李先生的这一举动,就让刘梅钻了空子。
刘梅的“偷梁换柱”
原来刘梅在得知弟弟刘宏刚的遗嘱内容后,虽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律师在场,刘梅也无可奈何,不过刘梅并没有放弃这套房子。
她想要的不是获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而是想要这套房子背后的钱。
刘梅经过一番打听后,想到了一个瞒天过海的办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母亲和兄姐都是弟弟刘宏刚的继承人,如果自己能够说服母亲和兄姐放弃对这处房产的继承,那这套房产不就可以登记到自己名下吗?
母亲年纪大了好糊弄,但是哥哥和姐姐可不傻,所以刘梅以要帮母亲拿到100万元为借口,欺骗哥哥和姐姐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说明。
就这样刘梅在山东的一家公证处,隐瞒了刘宏刚立下遗嘱的真实情况,又欺骗哥哥和姐姐签署了放弃继承权的书面说明,如愿将还在刘宏刚名下的这套房产公证到自己名下。
随后刘梅拿着这份公证书到了上海的房产局,将这处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就这样本属于李先生的房产,被刘梅悄然无息地据为己有。
刘梅知道此时李先生正住在这处房子内,所以她拿到房产的所有权后,并没有入住,也没有把它卖掉,而是用它贷了490万的贷款。
刘梅知道向银行贷款必须要有足额的抵押物作为担保银行才会按照流程发放贷款。
如果自己向银行贷款,将这套房产作为抵押物,那么李先生很有可能立刻知晓房产的所有权人已变更为自己。
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刘梅很狡猾地找贷款公司借了这笔钱。拿到这笔钱后,刘梅立刻将它们用在投资上了。
但是投资这件事也不是小事,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刘梅原本也没做过什么投资,也不具有独到的眼光,把钱投进去后不仅没有赚钱而且没多久就全赔了。
眼看约定的还款日期一步步来临,而刘梅却没有钱还款,在几番催要后刘梅依旧拿不出钱来,放贷公司将刘梅告上了法院。
2020年12月26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刘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立即偿还欠原告的贷款,如果到期未偿还,原告对被告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要求一个月还款,刘梅哪有那么多钱?
不出意外地在判决生效的一个月后,原告申请将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这才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得知房子即将被拍卖,李先生也是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办理案件的法官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房产拍卖程序终止。
与此同时,李先生立即到就近的派出所报了案,警方立即将刘梅和她的哥哥姐姐抓捕归案。
面对警察的讯问,刘梅的哥哥姐姐立即交代了二人帮助刘梅隐瞒刘宏刚立有遗嘱的事实,欺骗公证处作出房子属于刘梅一个人的公证书。
但是当警察问到二人是否对刘梅的真实意图知晓时,二人纷纷沉默了。
虽然刘梅当时以要为母亲办理遗产为借口欺骗二人,但是都是一家人,怎么可能不知道刘梅的真实意图和后续行为呢?
他们不仅没有制止刘梅的行为,更是助长了刘梅的气焰,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相比哥哥姐姐的悔不当初,刘梅则显得镇定强硬很多。
面对警察的讯问,刘梅一口咬定是李先生在弟弟刘宏刚弥留之际,打着照顾弟弟的旗号,骗取弟弟的信任,哄得弟弟以极低的价格将房产卖给了他。
这一切都是李先生在背后捣的鬼,他一定知道弟弟要死了,所以趁机对房产图谋不轨,想据为己有,又在自己家里人都不在的情况下,哄着弟弟立下遗嘱。
面对刘梅的说辞,李先生和警察都觉得非常可笑,自己好心照顾刘宏刚直到离世,没有功劳,还有苦劳,现在这家人不说感激自己,反而倒打一耙,人心都被狗吃了!
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面前,刘梅的说辞显得苍白无力。
以案释法
那么,刘梅的行为又构成什么刑事犯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案涉房产系李先生和刘宏刚共同出资购买,在刘宏刚将要离世之际,将这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先生,无论出卖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但是都是刘宏刚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而刘宏刚对此也在自己立下的遗嘱中表明情况,刘宏刚在立遗嘱时,有律师和护工等两名以上见证人,因此订立遗嘱的行为合法有效。
在刘宏刚离世后,其所立遗嘱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李先生并未将房产立即更名到自己名下,但是在继承开始后遗嘱生效时,李先生就获得了此处房产的所有权。
刘梅采取隐瞒刘宏刚生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欺骗公证处将这套房产公证到自己名下,随后又办理了变更登记,其行为无疑构成盗窃罪,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的刑罚。
目前,本应属于李先生的这套房产已归李先生所有,刘梅等人也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件事情终于有了一个大快人心的结局。
不过李先生确实冤,好心照顾好朋友离世,却被他的家人反咬一口,还差点连房子也保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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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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