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开展委托执法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珠海市香洲区决定在梅华街道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委托及受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梅华街道办事处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11项执法事项(见附件)涉及的消防行政处罚及其行政检查权(不包括“行政强制”),依法委托梅华街道办事处以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本辖区行使。具体为:
(一)行政检查对象。对梅华街道行政区域内,经依法依规认定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及农家乐(民宿)、住宿类出租房屋、村(居)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相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包括“消防举报投诉核查”)。
梅华街道办事处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行政命令,当事人应当配合。
(二)行政处罚权限。梅华街道办事处以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实施下列行政处罚职权:
1.警告;2.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以下 ”包括本数)。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
特此通告。
珠海市香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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