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 • 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凌,和您一起关注:“好心办坏事”需要担责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聚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国家和民族魂之定所、行之依归,其建设之成效,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中华传统美德是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为中华传统美德的当代传承与转化提供了价值引领。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溯其源头,中华传统美德是最为重要的根脉与来源。

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公益捐赠、搭乘便车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行为往往出于好意且是无偿的但有时也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那么,此类纠纷需要担责吗?

王凌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没有对于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勇于救助他人、善意搀扶等好意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但有时也难免发生“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情形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近年来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顺应时代发展及社会公众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即使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伤,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了人们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前段时间就有一个新闻,张先生发现10岁的小王溺水,跳入池塘将小王救起,小王陷入昏迷状态。张先生按照手机搜索到的方法对小王实施心肺复苏,成功救醒小王,但是急救过程中导致小王肋骨骨折。张先生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吗?

按照《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与小王素不相识,原本没有救助小王的义务,却不顾自身安危救助了小王,属于好人好事的范畴。小王因为溺水处于昏迷状态,如果不马上对小王实施心肺复苏,小王很可能窒息死亡,故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张先生作为见义勇为的好人,不应当对小王的肋骨骨折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表扬。

在生活中人们经常在上下班、周末出游的过程中,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是允许亲朋好友、同事邻里搭乘自己的车辆。驾驶人好心捎带朋友、同事、邻居“搭顺风车”,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为他人提供了方便,也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但是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司机的好心、乘客的无辜往往会导致各种纠纷,在各说各有理的情形下,究竟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这种行为,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做“好意同乘”,通俗点讲就是搭便车。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施惠人”是否需要担责呢?在《民法典》实施前, 我们国家确实没有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但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也可看出,对于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乘客,驾驶员即使存在过错也会相应降低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制定实施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有了关于“好意同乘”的正式规定,即《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心车主的善意搭载,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心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

驾驶员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并没有获利,仅仅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是他方过错也要赔偿的话,势必不利于对该类助人为乐的行为的倡导。但是,好意同乘是不是就一定是“免责金牌”呢?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常搭乘他人,是不是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了?在无偿搭载他人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好意同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和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应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好意同乘”是助人行为,不能对提供搭乘一方进行过苛的要求,如果对存在好意的司机太过苛刻,那以后谁也不敢再“带一脚”了,不利于社会交往的稳定和谐。

因此,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当搭乘人遭受损害时,只要提供搭乘一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其实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搭乘,驾驶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驾驶义务。法律鼓励友善互助,社会期待乐善好施,但是我们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需保持高度责任心,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尽可能避免对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民法典的“好人条款”传递出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乐于助人、乐善好施、见义勇为的精神,是社会倡导的,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的人格之所以闪耀,不在于做过多么伟大的事情,而是我们内心蕴含的无限善意。在很多人认为好事难做,好人难当的时候,法律就是要为见义勇为者开路撑腰,坚定地告诉大家,人民期待乐善好施,社会鼓励友善互助。也希望危急关头伸援手,凡人善举暖人心的故事越来越多。

城市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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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晋恺 陈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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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