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律师为那些被舆论定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然后被喷的狗血淋头,黑心律师,只看钱,没良心等等词被甩了一身。

如果有人还未这些律师辩护,必然招致:“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没用的!”、“为坏人做辩护的律师都是人渣!”等等痛骂。

确实,从朴素的正义观来看,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该骂。但:“如果有一天,你也成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师为你做辩护?”

你说自己是清白的,没人相信。你说你是被冤枉的,舆论不这么说。这种时候,你怎么办?

你需要一个律师,捍卫怒属于当事人的权益。

但并不代表律师就会成为当事人的一条狗,律师真正的使命和价值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的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罪大恶极之人不需要辩护律师,这是民意,当民意达到一个量级,也可以叫它民主。

民意固然重要,民主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把民主带上法庭,那法律就什么都不是了。

律师的工作是保护委托人,是尽力帮助自己的委托人,如果连被告的律师都认定委托人有罪的话,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虽然我们最终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是因为我们都不是神,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们不知道,所以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实体正义。

这就是法。

罗老师有一句话经常挂在嘴边,“规则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基础” (原话实际上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基础”,感谢知友指正)。虽然这个论断最早是陈兴良老师提出来的(陈老师的原话是“入罪需要法律根据,出罪并不需要法律根据。”),但这毫无疑问是存在问题的。罪与非罪其实是一个说法的正反面,如果某个标准是入罪的标准,则不符合这个标准就能达成出罪的效果。所以,入罪和出罪的标准是同一个,不可能是多个。实际上,既然罗老师认为法益是入罪的基础,而立法者是根据法益确立规则的,那么法益才是决定是否出罪的标准。那么罗老师的这句话如何成立呢? 答案只有一个,就是把伦理规则融入对法律的理解 (这个命题是成立的,只要立法者是个正常人,他必然会考虑主流的价值观)。因此,道德哲学的意义就是从道德层面(不限于道德层面)理解现行法,现在罗把他割裂开来了,他认为规则单独入罪,然后再通过道德出罪,这在逻辑上是反常的。

如果抛开逻辑,严格贯彻这句话,结果就是不仅道德是出罪标准,连同社会效果、政策意义等都必须一并从规则中抽离出来作为出罪标准(否则如何解释只把道德剥离出来,不剥离其他呢?)。如果把道德还原回规则里面,那结果就清晰明了了,道德哲学只能戴着现行法的脚镜翩翩起舞,而无法逸脱制度所施加的束缚。道德哲学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它不能优先于规则。规则不仅有伦理道德,也有政策意义(否则无法解释为何盗窃的法定刑高于故意毁坏财物Q),在多数场合,道德并不优于政策效果,那么如何进行衡量?答案就是,在规则之中解决这种冲突,而不是仅仅落实于形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