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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案 惊 奇

健康梦很甜 我带你逐梦

2022年2月23日,求美者刘女士向卫生监督部门投诉,称其于 2021年5月2日在郑州某医疗美容医院做了“双侧大小腿脂肪抽吸术、面部自体脂肪填充术、自体脂肪丰胸术”,怀疑该医院篡改病历、非法开展自体脂肪移植术……卫生监督员立即展开调查。

从否认到承认

2022年2月24日,卫生监督员询问该医院医务科主任魏某,及为刘女士做手术的医师张某,二人对刘女士投诉的内容均予以否认。

随着调查深入,两位的否认行为“打脸”了,这属于隐瞒违法事实的行为,按照规定,或考虑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三条第(五)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随后,刘女士提供了与该医院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这次,该医院终于承认了。

投诉人说她分别于 2021 年 6 月23 日和 2021年7月 24 日进行了自体脂肪冻存填充,是谁注射的? 病历里为何没有记录?

这两次自体脂肪冻存注射是我给她注射的,当时没有写病历,也没有再签知情同意书。

都查清了

经调查:刘女士2021年5月2日在该医院做了“双侧大小腿脂肪抽吸术,面部自体脂肪填充术、自体脂肪丰胸术,经结膜入路双侧下睑睑袋矫正术”后,在该院冻存了脂肪胶,之后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和2021年7月24 日到该院进行了两次冻存脂肪再填充手术

在刘女士的住院病历中,没有2021年6月23日和2021年7月24日的复诊记录,医师张某确认这两次手术是他给刘女士做的,当时没有写病历。

该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三款“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 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的规定。

刘女士的住院病历显示2021年5月2日手术时签的三份《手术同意书》,分别为“双侧大小腿脂肪抽吸术”“面部自体脂肪填充术、双侧自体脂肪丰胸术”“经结膜入路双侧下眼睑睑袋矫正术”。该病历中没有2021年6月 23日和2021年7月24日的两次冻存脂肪再填充手术的《知情同意书》,也没有冻存脂肪再填充手术的有关告知表述。医师张某也确认这两次“补胶”手术,没有再签《知情同意书》。

该院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

警告+罚款3万元

该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未向患者说明替代方案以及后续冻存脂肪注射等情况,未告知患者医疗风险,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并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该院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医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履行了行政处罚,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监督君有话说】

本案的投诉人最初投诉的是该医院在不具备手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脂肪冻存再植技术,但在调查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却发现了该医院的其他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不管最初的投诉是否成立,该医院的违法行为的确存在,这就给医美机构好好上了一课:一定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身正”才不怕影子歪!

主编丨宋波 统筹|张玉良 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金鑫 审校丨武金方 郑世厂 美编丨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