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会受到那些处罚,会被判刑吗?
一、吸毒会被拘留罚款、社区戒毒、强制戒毒。
1.吸毒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禁毒法》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3.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最长三年。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二、非法持有毒品,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中间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的。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低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一:口含的方式带出美沙酮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严防涉及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外流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采用口含的方式,从北京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带出美沙酮(用于毒品依赖脱毒和替代维持治疗的药品),分别保存于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家中以及其驾驶的白色福田新能源客车中。2019年6月30日,民警在其家和驾驶车辆中分别起获黄色液体各一瓶。经鉴定,上述两瓶有色液体均为美沙酮。经称重,上述有色液体共计540.95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虑到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于医疗用途的管制麻醉药品外流导致的毒品犯罪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服用美沙酮治疗的吸毒人员,未正确认识吸毒的危害,违反相关规定,私自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带出用于治疗的美沙酮口服液留存,非法持有、吸食,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王某某作为班车司机,多次吸食毒品,易引发交通肇事、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王某某从重处罚。在此,也建议医疗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麻精药品使用的管理监督,防止管制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及公众带来危害。
案例二:非法持有毒品 一男子获有期徒刑十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李照君)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某小区快递柜前,输入快递柜取件码后取走一包裹,当场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查验,该包裹内书籍夹有冰毒疑似物,净重11.37克。经检验,上述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在邮寄的书籍中夹带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物品的方式,非法持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客观上采取隐蔽、不符合常理的交易方式躲避侦查,被当场擒获后从夹带的物品中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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