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恺东(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张茂(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龙映(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随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趋向公司化、集团化,打击治理的难度逐渐加大。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剖析,可发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隐蔽性增强、跨境打击情况复杂、证据链条有缺口等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分类分层处理的思维路径,加强提前介入工作,与侦查机关形成办案共识;借助信息网络优势,全面搜集证据;加强“诉审衔接”,营造良性互动局面;以案释法精准宣传,强化诉源治理。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分类分层;诉源治理

目次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梳理 二、B市J县薛甲等人诈骗、偷越国境系列案件分析 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分类分层处理的路径构建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电信网络诈骗数量不断攀升,其凭借着非接触性、目标广泛、资金转移迅速几大特点,在全国范围内逐渐蔓延。基于此,全国公安机关上下协力,内外协作,陆续开展“云剑”“长城”“断卡”“断流”等专项行动,在国内高压打击的态势之下,更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开始向境外进行转移,加之部分东南亚国家治安管理不严、出入境审查不足、生活成本不高等原因,境外地区成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驻扎的“热门”地点。2022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高达80%,社会危害更重,打击难度更大。亟需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蔓延之势。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梳理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黑灰产业”,发展出了大量关联犯罪。以时间轴线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简要分类,在电信网络诈骗之前,通过偷越国(边)境聚集人员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在电信网络诈骗环节,除核心罪名诈骗罪,在收买公民信息时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接收、转移资金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犯罪团伙聚集控制涉案人员的过程中可能衍生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环节之后,又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等。此外,从内部层级来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已渐渐走向集团化,其内部层级越来越多、越分越细,不同层级往往只从事一项特定工作,各层级之间相互配合,层层递进实施诈骗活动。总之,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发展过程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涉及侵犯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多种法益,辐射卷入大量涉案人员,呈现出涉案人数多、犯罪行为多、内部层级多的“三多”现象,在打击的同时,还需注重后续治理的效果。

B市J县薛甲等人诈骗、偷越国境系列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1年6月2日,薛甲父亲到J县公安局报案称,薛甲组织多名同乡偷渡到缅甸联邦共和国后,在该国A赌博公司被限制人身自由,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解救。同年6月3日,J县公安局对薛甲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立案侦查。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公安机关各部门统筹配合,于2021年8月将薛甲等16人分两批次成功解救回国。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前述案件过程中,又逐步锁定了黄某某、徐某某等40名偷渡人员出境后,在A赌博公司及其关联赌博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通过网上追逃、解救及劝诫嫌疑人回国等方式,使得黄某某等40余人陆续到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及时介入,提出固定出境地点、路线等侦查取证方向,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赃挽损达1600余万元,追捕追诉40余人,并对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特点分析

该系列案涉案人数众多,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历时两年有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外事部门、政府部门等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案件办理中,经分析发现该系列案既存在常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固有特点,又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隐蔽性增强,查处难度大。电信诈骗窝点转移至境外后,因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差异等原因,往往会产生一系列“黑灰色”空间,使得界定相关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和刑事责任的难度增大。一是人员稳定,分工明确。如本案中,涉案赌博公司内部分工细化,部分人员负责在网络上添加好友作欺骗对象储备、部分人员负责通过聊天对选定的欺骗对象实施诈骗、部分人员负责管理统筹、部分人员负责转移资金等;二是作案隐蔽,配合专业。赌博公司与蛇头勾结招徕人员参与犯罪,又与地下钱庄、“水房”(即洗钱公司)等勾结以迅速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明确的分工和专业的配合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的本质被隐藏起来,即使犯罪嫌疑人落网,若其只参与部分环节,也难以提供充分线索供司法人员还原整个作案流程,在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方面,亦难以找寻突破口。

2.跨境打击情况复杂,面临多重阻碍。为躲避侦查,境外电信诈骗窝点常常较为分散,人员交换流动也比较大。如本案中A赌博公司为总公司,下设多个分公司,由老板指定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分公司下面又有多个窝点,身处其中的诈骗人员,可以在各窝点、分公司之间交换流动,这样的做法不仅使被困人员难以逃离,也导致案件侦办过程中证据固定的难度加大,作案时间、地点的认定等问题也变得愈加复杂。我国司法机关在对外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时,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进行,这类协助条约多为点对点签订,能否签订成功与两国邦交是否友好、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能协调、双方利益能否平衡等多种因素都有关联。在实际合作中,约定空白、需就个案单独协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阻碍了司法办案进程。同时,部分涉案人员因受到经济利益诱惑或暴力胁迫,自身不愿或不能逃离诈骗窝点,同时又联系吸引其他尚在国内的亲友加入诈骗团伙,形成连锁效应,导致涉案人员数量不断增加。

3.相关部门监管审核不够,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从薛甲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关联案件中可以发现,有的涉案人员通过各类短视频、聊天平台、招聘网站等接触到境外招聘信息,但是到境外后才知道是境外诈骗集团,这反映出网络平台及相关监管部门对网络视频、招聘网站的内容审核把关不够、回应动作较慢。有的涉案人员则是以接受熟人邀约介绍的形式,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相互“壮胆”结伴外出打工,然后困于境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涉案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此外,对涉案人员进行劝返解救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怪象,如部分涉案人员所在的村寨仍有人员试图偷越境外参与“赚大钱”,部分已到达缅甸的人员不愿接受劝返。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下几点:一是知识技能缺乏、收入较低,导致赚“快钱”的欲望变得强烈;二是对身边同学、朋友的信任度较高,容易轻信熟人,选择性无视风险;三是部分跨境作案人员将违法所得转移到国内亲友手中后,给国内其他人员造成不良示范,诱使更多人知法犯法。

4.证据链条存有缺口,全面核查较困难。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并解决了电子数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问题后,又因无法核查被害人而难以定案,部分案件在抓获“话务员”后,根据话务员提供的被害人名单却无法找到对应人员,如薛甲等系列案中此种情形也有不少;部分案件在抓获卡农及卡商后,能够掌握卡农的银行账号进而调取交易流水,却因交易流水中查询不到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无法查实交易流水为犯罪所得,导致不能定案。出现这类情况的原因在于,获取被害人信息的主要渠道,除侦查机关直接受理的本地报案外,还有通过案件系统查询异地受害人报案情况,而这些渠道展示的被害人信息不够周详。部分被害人认为到侦查机关报案会让自己丢脸或认为亲自报案配合询问等耗时较长,因而没有报案,造成登记信息不全面;另外,即使被害人报了案,但是依靠关键词进行查询的时候,只能查询到报案人案卡内容,其中多为常规信息,如被害人正式姓名、住址等,而对于其使用的网名、聊天平台等详细信息及案发经过则主要体现在询问笔录中,还需进一步调取询问笔录才能获取。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分类分层处理的路径构建

针对上述分析,检察机关应秉持分类分层处理的思维路径,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犯罪情节区别处理、区分适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行为人刑事责任。受案前,加强提前介入工作,统一侦检办案思路,强化追赃挽损,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要借助信息网络优势,全面收集证据;受案后,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同时加强法检审前沟通会商,确保案件应诉则诉,当宽则宽;案件办结后,主动以案释法拓展宣传范围,强化诉源治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一)加强提前介入工作,形成办案共识

对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或其他类似案件,要切实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在案件侦办初期即应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明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就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及其内部人员分工、组织架构、打击的重点、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与侦查机关形成办案共识,既提升公安机关对外请求刑事司法协作针对性,也为后续案件分类分层处理夯实证据基础。

此外,如何实现追赃挽损的良好办案效果,是跨境电信网络犯罪查处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检察机关需就涉案财物处理提出意见,以此确定赃款流向,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案财物性质、数量的审查及证据材料收集,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权属明确、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建议或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返还,以便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在点对点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未能签订的情况下,可先建立跨境案件追赃资金分配制度,明确权限及管理审批方式,允许侦查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就个案与犯罪窝点所在国达成协议,将部分犯罪所得资金与所在国进行共享,以此激励相关国家积极配合打击跨境电信网络犯罪,进而提升赃款追回率,更好地弥补被害人损失。

(二)借助信息网络优势,全面收集证据

针对被害人信息缺失的问题,在原有公安机关侦查登记的基础上,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可尽快推动建立全国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自助登记系统,全面搜集被害人相关信息,同时对该系统中获取被害人信息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办案思路。该系统设计可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全国联网,避免分地区各自开发,导致衔接不畅和查询繁琐;二是严格监管+自助登记,以实名注册的方式限制准入、规范登记秩序,同时以自助登记为主要方式,弥补现场报案耗时多、工作量大、效率低的不足;三是设置关键词查询,提升精准性,在填录项目上,除真实姓名外,还应让被害人登记被骗过程中使用的网名、被骗时间区间、所使用的聊天及转账平台、转账账户账号户名等详细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能够通过关键词查询、模糊查询等方式抓取,便于在仅掌握部分信息的情况下,也能精确定位到相关案件。

(三)准确适用制度政策,确保办案质效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行为人之间层级各有不同,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等有所不同,不论公安还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都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案件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充分考虑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公开听证等制度,对涉案人员分类分层,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一是准确区分层级对象。囿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内部层级复杂、公司化框架明显、参与者众多、分工细化等特点,应根据共同犯罪组织层级结构,界定各行为人责任边界、地位作用,正确区分主从犯,从而准确适用量刑情节,划定刑罚档次。但无论如何区分层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中各层级涉案人员都应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机会。需要注意的是,应根据认罪认罚的阶段以及认罪认罚的完整性适用差异化量刑幅度,如在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均认罪认罚的可适用最大限度的从宽幅度,此后依梯次扣减相应幅度。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还要综合考虑各涉案人员在此类案件中所起的作用、退赃退赔、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的情况,如就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特殊参与者—提供帮助者的层级而言,组织领导者处于主犯角色,应当从严惩处。而对于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或者提供帮助者,在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参与层级低的情况下,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考虑作不起诉处理,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体现政策,彰显司法温度。

(四)加强“诉审衔接”,营造良性互动局面

检察机关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重视与法院的沟通交流,营造良性互动氛围。一方面,考虑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多,证据材料量大复杂。在起诉前,应积极主动邀请法院审判人员参与案件会商讨论,在讨论中明确证据要求、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拟提出的量刑建议等进行充分交流、交换彼此意见,以此打通诉讼程序中的堵点。在起诉后,要积极利用庭前会议,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按照犯罪集团内部不同层级,有针对性地梳理出全案以及不同层级、环节中类案的争议焦点,作为庭审调查质辩的重点内容,为庭审实质化打好基础。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材料,可商议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以提高庭审效率。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基于庭前会议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要结合分类分层处理情况,聚焦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不同人员层级地位,分组分类出示证据,集中、有重点开展质证。这样既可以提高庭审效率,防止因举证质证过于繁琐拖沓影响庭审节奏效果;也有助于法官把握重点焦点,加强全案整体考量,确保同类型、同层级被告人定性统一、罪责刑相适应。

(五)以案释法精准宣传,强化诉源治理

在当下的反诈宣传中,各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主动出击,积极制作符合年轻人口味的宣传资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宣传针对性不足、以案释法内容欠缺等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在继续保持强力宣传、扩大普法覆盖面的基础上,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针对性:首先加强对相关网络平台运营者、自媒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定期梳理舆论动向审查要点,向相关平台进行推送;其次重视投诉举报渠道,借助“外脑”扫除盲点,网络文化涉及的知识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新兴的、小众的“造梗”“玩梗”,如果没有对相关领域的了解,难以及时发现其隐藏含义,因此更需要借助广大网友的监督投诉,重视投诉、及时跟进,以快速识别处理有害信息;最后要拓宽以案释法的宣传面,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通过制作普法小视频、“乡村大喇叭”、防诈手册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线上、线下宣传,让群众了解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危害性,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与反诈意识。

在宣传之外,检察机关还应强化诉源治理,要紧盯犯罪团伙通过线下张贴野广告、线上传递赌博图片、小众聊天应用等手段锁定受害人或吸引目标人群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资金提供帮助现象。这一流转环节涉及市政管理、工商管理、网络监管、社交服务、银行业管理等多个行业领域,仅以司法机关之力不足以应付。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银行等各单位共享情报、及时履职。如及时清除明显违法的线上违法宣传资料,加强对网络APP、小程序、网站等的注册、上架、运营全环节监管;适当限制“阅后即焚”相关功能的使用、明确网络平台监管职责;及时筛选异常银行账户,适时采取监管、冻结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退赃退赔、悔罪表现较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决不能“不诉了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强化教育、预防作用,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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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2期目录

【典型案例传真: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1. 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以检察履职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解读

王健、吴楠、杨丽(3)

2.涉种案件因果关系、损失认定难点及办理特点

——以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为例

李娜(7)

3. 伪劣农药案件争议焦点及司法处理

——以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为视角

史成建(10)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办理要点剖析

——以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例

杨金锟、张丽(13)

5.涉伪劣化肥案取证与法律适用问题

——以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为例

潘泽(16)

6.涉伪劣兽药案件中的检验结论审查和销售金额计算相关问题

——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解读

张蕾、韩睿(19)

【举案明法】

7.特定案件将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认定的合理性考察

李德胜(22)

8.“双向交流”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入罪探析

于爽、顾佳、杨媛媛(27)

9.非典型轮奸的限制认定

王占寻、王晓珊、邢雅丽(32)

【案说检察】

10.医疗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检察监督

朱佩佩(37)

11.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类分层处理的路径

徐恺东、张茂、龙映(41)

12.“零口供”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补查策略

余丰泳(46)

13.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的思考

——以一起涉10万余株金毛狗蕨案件为例

林修猛、杨伟清(52)

14.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

钟会兵、谢宗刚、赵雨蝶(56)

【公益案鉴】

15.卫星遥感国土智护检察办案应用场景在公益林守护中的运用

王晓光、李洋、邵励(60)

16.天然气管道建设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办案实践

吴陈宏(64)

【疑案精解】

17.组装类商标侵权行为性质

赵锐、刘伟(67)

18.冒用知名酒店品牌从事经营活动的定性分析

王圣达(71)

19.销售外观翻新旧版手机的定性及数额认定

陈姝蓉、韩煦(74)

20.因工外出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张立新、鲍莉(78)

《中国检察官》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司法实务与经典案例并重的国家级法律类优秀期刊、检察系统知名期刊以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扩展期刊。创刊20余年, 其以实务性和指导性赢得了全国检察干警、专家学者、高等院校师生以及法律工作者的喜爱和信赖。

责任编辑 |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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