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断档期主要发生在劳动者新入职,用人单位尚未来得及缴纳社保导致“断档期”“空窗期”“真空期”的情形。这首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待遇的承担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新入职,用人单位一个月内尚未来得及缴纳社保。实际上,即使雇主在职员入职当天通过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需要至少等到次日零时才能生效,这样可能导致1天的参保"断档期"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就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立法目的,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了一定的参保手续,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参保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按各自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二、如果用人单位出于逃避用工成本、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视不够或者由于人为疏忽等原因,未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将完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常常有职工自身参保意识不强或者不愿承担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等原因,他们没有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以完成参保手续,这导致用人单位在超过30天后才能办理。然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拥有用工管理的权力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及时参加社会保险。换句话说,即使是因为职工自身原因导致在30天内未参保,用人单位仍要承担主要责任,并负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在受伤后至工伤保险缴纳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至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之后工伤职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因属“新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缴纳社保是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缴纳社保,否则将面临巨大的工伤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