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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诊所管理正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自此,诊所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后获发《诊所备案凭证》,即可开展执业

够便捷,够省事儿吧?!

然而,在开办诊所

更便捷、准入门槛降低的情况下

依然还有诊所铤而走险

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就“偷偷”开业

近日,桐乡市就发生了两起诊所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

2023年7月4日,桐乡市卫生监督所根据投诉举报前往濮院镇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检查,该诊所墙壁上整齐地贴有各种制度,内有几名患者正在输液,当时还有一名医生在场,该医生现场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俨然一副“正规诊所”模样。

事实果真如此吗?

但当执法人员要求诊所管理人员出示《诊所备案凭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却收到了“还在办理中,无法提供”的回复。经初步调查,该诊所涉嫌开办诊所未经备案执业,被立案处理。

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又查处了一起涉嫌开办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案件。桐乡市濮院镇某新开内科诊所正在为患者进行输液治疗,医生能现场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是该诊所没有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涉嫌违法。

对于该诊所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桐乡市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这两所诊所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后续,两家诊所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向桐乡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并获得了《诊所备案凭证》。

诊所由设置审批变为备案管理,只是准入形式发生了变化,不改变其医疗机构的属性。后续监管中,执法人员将通过现场监督和信息化手段相结合方式,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保障诊所规范有序开展诊疗活动。

借此案例提醒相关诊所,要提高法律意识,新开办的诊所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到诊所就诊时,应注意场所内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以此判断该诊所是否正规执业。

法律链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来源: 桐乡市卫生监督所 健康桐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