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购买1箱五粮液花了6000元,因为价格便宜,男子怀疑五粮液是假酒,要求店家拿出进货单,老板不理睬,双方发生争议,老板无奈报警,男子找来记者曝光此事,向老板索赔价款10倍赔偿,却反赔1000元,到底是怎么回事?

李立田平常比较喜欢喝酒,家中的好酒珍藏不少,尤其爱喝五粮液,当日李立田经过农贸市场,看见店里卖好酒,询问后得知,一箱52度的五粮液只卖6000块钱,李立田感觉物超所值,要比网购平台更划算。

李立田当即立断,决定要购买一箱,结完账,老板陈沛东给李立田开了收据,专门盖上店内的章,由于价格属实太过于便宜,李立田怀疑购买的有可能是假酒,便让老板拿出货单,看看进货渠道是不是正规的。

陈沛东称进货渠道是商业秘密,便拒绝了李立田的要求,而李立田认为不敢拿出进货单,更能断定五粮液是假的,双方的意见争议不下,李立田认为假酒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便向陈沛东索赔价款的10倍,也就是6万元。

陈沛东要求李立田拿出证据,李立田无法拿出,但是他坚持称,五粮液这个价格出售,没有进货单肯定有问题,陈沛东无奈下便报警处理。警察了解情况后,便对李立田提出警告,想要索赔必须拿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说是假酒,会影响陈沛东的生意,而李立田只能愤怒的离开。

回家后的李立田,便将这件事情曝光给记者,称自己买到假酒,希望将此事曝光。李立田希望通过舆论让陈沛东就范,即便面对着记者询问,陈沛东丝毫不慌,称酒是正规渠道进的。

虽然这是陈沛东的一面之词,李立田还是不依不饶,无奈之下,便将李立田带到进货商面前,拿出进货单,1瓶五粮液的单价是980元,陈沛东1瓶卖1000元才赚20块钱,李立田仍不相信,要求王伟成拿出进货单据。

王伟成称:进货单凭什么要拿给你看?不管对方说什么,王伟成都不为所动,只要他们能拿出证明假酒的证据才能看,李立田听后,当即拨打了五粮液的客服电话,知道了如何验证真伪后,便进行检验,结果6瓶酒却都是真的。

李立田便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到后,王伟成拿出进货单,上面所显示的是,是在五粮液总经销处买的。李立田怀疑有鬼,明明上面写着进价是1010元每瓶,陈沛东从王伟成这里批发是980元每瓶。

按照此情况计算,王伟成每瓶亏30块钱,虽然警察有怀疑,但也请专家来鉴定酒的真伪,结果得知是真的。看着事情瞒不住了,王伟成不得不将自己的秘密说出来。

原来王伟成的酒水生意量大,经销商在他这里有促销活动,如果卖一瓶出去都会有返利,而王伟成赚的不是批发差价,而赚的是返利钱。听到此情况后,李立田准备离开,可是陈沛东和王伟成却不同意。

耽误生意不说,还为这事争论一天,还有记者上门,他们要求李立田赔偿损失,经过警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李立田赔偿王伟成、陈沛东1000元。(案例来源:浙江电视台,文中皆为化名)

1、李立田属于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敲诈勒索是通过恐吓、威胁手段损害他人财物的,应该处于拘留和罚款。李立田认为这箱五粮液是假酒,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索要10倍赔偿,属于维权行为,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敲诈勒索。

2、李立田可以要求查看进货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出具开发票、收据、小票,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李立田对商品质量、价格,具备消费者的相应权益,虽然看进货单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进货单属于商家与进货商的商业机密,未经销售者同意,销售者有权不提供进货单。

3、王伟成和陈沛东有权要求李立田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立田一直不相信手中的酒是真的,陈沛东撇下生意找到供货商王伟成,李立田要求拿出进货单,随后在记者、客服、警察、质监局的验证下,证明6瓶五粮液是真的。因李立田的过错维权,导致陈沛东和王伟成的生意受到影响,李李立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警察的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李立田赔偿王伟成、陈沛东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