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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

第4批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第10批)

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产品质量、商标专利、特种设备、价格收费等民生领域17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现公布2023年全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厂回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鸭(商标:飘飘食品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 克/袋、生产日期:2023-02-13)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累计5.0784万元。

案例二:廊坊市安次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廊坊市安次区某食品厂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日期:2023年3月9日)经山东省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累计5.015万元。

案例三:河北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明装式安装盒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车间内5 名工人正在生产明装式安装盒,现场码放明装式安装盒 10 箱(200 个/箱),其包装上标有“明装盒、数量 200个.执行标准 GB/T17466.1-2019、河北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监制) 河北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品”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自2023 年1月份至 2023 年4月26日,共生产明装式安装盒 510箱(200 个/箱),出厂、销售 500 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累计6万元。

案例四: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该公司一层销售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汽车后雾灯54个,该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在该汽车后雾灯表面及外包装上均未发现 CCC 标识、厂名厂址,该公司员工不能提供该产品有效的 CCC 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累计5.0102万元。

案例五:霸州市某加油站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加油站桌上发现发放的“联通石油积分卡”,该积分卡背面内容标注“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加油站所有”。经查,该加油站为招徕客人,刺激消费,在加油站内发放“联通石油积分卡”,该积分卡背面内容标注“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加油站所有”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00元。

案例六:某(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反映某(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在宣传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登录 1688 网站,发现店铺名为“某(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店铺发布的广告:(中华儿童牙膏草莓味 60g 呵护乳牙 2-6 岁可吞咽含氟防蛀牙批发团购)的字样,并截图保存。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的该产品广告内容的相关数据及依据证实其真实性,其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8万元。

案例七:香河县某面板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香河县某面板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内有两台内燃平衡重 式叉车正在作业和一台有机热载体炉在使用中,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和有机热载体炉的检验报告。经查,上述特种设备于2016年7月购买并投入使用,未办理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八:固安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固安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所使用的 5T 门式起重机 1 台,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上述特种设备于 2023 年 2 月份购买开始使用,使用前未办理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3.1万元。

案例九:霸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对没有充装单位代码、标识码,没有二维码的 2 个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十:廊坊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饰面型防火涂料案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省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廊坊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饰面型防火涂料产品在 2022 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没累计1.1万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