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正文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餐厨垃圾
集中收运处置的通告
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定点回收、统一运输、流向明确、管理有序的方针,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餐厨垃圾实施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二、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区域为弥勒市弥阳街道、太平街道、福城街道。
三、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经营主体应对餐厨垃圾分类管理,由处置单位提供标准的收集容器(可收取容器押金),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存放,不得放置在店外,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处置单位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做到日产日清,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四、严禁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严禁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严禁将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倒入生活垃圾箱(斗、桶)内;严禁将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五、收运处置单位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书,明确收集时间、责任和义务,同时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
六、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处罚,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处罚,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依法予以奖励及隐私保护,监督举报电话:0873-6129807。
九、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辑排版/杨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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