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夫妻二人带着孩子出门游玩,不料7岁女儿在酒店泳池溺水,在ICU救治4个月后不幸离世。住院期间共计花费90多万,其中的39万是由酒店垫付。女童离世后酒店就把其父母告上法庭,认为70%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返还酒店27万,其父母一气之下把酒店也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297万。

张晓军和黄小琴夫妻俩感情很好,唯一的缺憾就是没能生个儿子。虽说女孩男孩都一样,但是传统观念比较强烈,已经有两个女儿的夫妻俩,一直在盼着能有一个儿子。不久,黄小琴就发现自己怀上了第三胎,兴奋不已的张晓军就带着妻子和两个女儿外出旅游。

由于时间紧凑,夫妻俩就决定就近游玩,在网上做攻略的时候,张晓军对一家温泉酒店很感兴趣,环境不错还可以当天返程。唯一不足的就是价格贵,不过在张晓军看来,价格贵,服务和安保方面肯定有保障,多花点钱能让孩子玩开心就足够了。可入住还没两天大女儿就在酒店当中溺水了,而大女儿才7岁。

酒店里带有游泳池,张晓军夫妇就带着两个女儿去游泳降暑,在室内的泳池光顾了一圈,没有看到泳池旁边配有救生员,觉得安全没保障,就决定带着孩子去室外的儿童泳池。儿童泳池是30cm深的浅水区,孩子在这里玩也放心。

由于黄小琴怀孕下水有风险,所以就由张晓军一边盯着水里的大女儿,一边看着岸上乱跑的小女儿,一人盯着俩孩子,张晓军是手忙脚乱,一不留神就发现大女儿张涵不见了。

夫妻俩顿时慌了,赶忙去找孩子,喊了半天也不见有回应,从儿童泳池到温泉处,一路走来也没看到孩子,随后两人又到深水区查看,当两人赶到的时候发现,大女儿因溺水被人救了上来,正在岸上给孩子做急救。

事后,在酒店的监控当中能看到,刚开始还在浅水区玩的张涵,随后在泳池里往前走,突然踩空就掉进了和浅水区相连的深水区。4分钟之后才被酒店的其他客人发现,赶紧叫来服务员,服务员赶忙把孩子救上岸,由于自己不懂如何急救,就跑去汇报情况。

恰好此时杨林从这里路过,看到女孩溺水之后,主动去给孩子做急救,不久又来了一名儿科医生,两人合力抢救之后也没见好转。在两人抢救孩子的时候,酒店也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是期间并没有救生员,在医生要求提供抢救设备的时候,酒店连氧气袋都拿不出来。

救护车到来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张涵被送进了ICU,经历了4个月的抢救,不幸的是花费了90余万元,也没把女儿的生命留住,4个月后张涵身上多个器官衰竭,加上肺出血离开人世。

在夫妻二人悲痛的时候,酒店却把夫妻俩告上法庭,酒店认为,张涵住院期间酒店一共垫付了39万元的医疗费,张涵溺水的主要责任是父母没有看管好,酒店只要承担30%的责任,剩下的70%责任均由张晓军夫妇来承担,并要求张晓军退还给酒店27万。

张晓军夫妇一怒之下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负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9万元。法院根据相关案例判定,酒店应该承担60%~90%的主要责任,对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行了调解,最终,酒店向张晓军夫妇进行赔偿。(案例来源:光明网,文中皆为化名)

1、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张晓军办理入住起,酒店就有责任保障他们的安全,但是,在酒店的游泳池附近并没有人救生员,也没有工作人员巡视。酒店的浅水区和深水区中间没有显眼的标识提醒,且中间没有隔开,才导致张涵溺水。

在张涵溺水后,酒店也没有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而且,酒店当中并未配备急救的设备,让张涵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酒店应当向张晓军夫妇作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为酒店的安全保障不到位,游泳池的设计不合理,导致张涵溺水,在张涵溺水之后,酒店并没有及时发现和急救,加上酒店的耽搁,抢救的黄金期被耽搁,也是造成张涵死亡的原因,酒店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对酒店的责任进行划定,酒店需要承担60%-90%的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酒店应当向张晓军夫妇进行合理赔偿。

3、孩子父母也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涵玩水期间,父母没有尽到有效的看管义务,张涵意外溺水,父母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酒店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