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常出现难以联系上被告,无法确定被告在哪里居住的情况,这种状况下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案件可以正常审理。
近期,由于经济环境下突发状况比较多,很多被告采取不接收邮件的方式拒绝送达,一段时间内公告送达成为了被告拖延时间的“武器”,所以实践中原告要清楚,非必要状况下不要同意公告送达,但确实找不到对方,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处理方式。
一、公告送达是什么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它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简单来说,公告送达就是法院将相关文件以登报、在法院平台上公告的方式,向被告进行送达,以确保案件正常进行审理。
二、公告送达需要多久
公告送达需要公告三十天。《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公告送达的流程
1. 法院需要先确定正常送达程序无法送达。比如邮寄送达三次后对方仍然没有签收,居住地、户籍地均无人签收等等。法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才能证明公告送达的合理性。
2. 跟原告进行公告送达谈话
这一过程类似一个简短的开庭,主要任务是确定好原告方的诉求、证据材料齐全,并且原告手中也没有对方的其他联系路径,避免多次公告的情况。
3. 登报进行公告送达(一般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网可以查到所有公告信息)
公告后三十日,视为送达对方,开庭时对方不到庭则法院会缺席处理。
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的处理方式,让案件有他必然的处理结果,但是相应的时间周期会很长。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公告送达,因此法院在发现被告无法送达时将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这无形中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周期,维权成本增加,最终通过诉讼方式拿到应得的赔偿遥遥无期,所以作为原告一定要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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