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被老头骗走,父子俩轮番上阵,竟然还生下孩子,一场悲剧
一个14岁的女孩小沫(化名),在离家出走的路上碰见了一个60多岁的老头,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
案件详情
小沫出生于2005年,父母离异后由爷爷奶奶抚养。2019年9月份,小沫在上初三时,因为不想上学而离家出走。在外面流浪了几天后,她遇到了王某。王某是一个60多岁的老头,自称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对小沫表示同情,并承诺给她找工作和住处。小沫信以为真,跟着王某去了他家。
王某家住在一个偏僻的村庄里,只有他和他儿子王某某住在一起。王某某比小沫大十几岁,也没有正当职业。王某将小沫安排在自己房间里睡觉,并告诉她第二天就会带她去公司上班。然而,当晚王某就趁着小沫睡着时强行对她实施了性侵害。小沫惊醒后大声呼救,但没有人来救她。王某还威胁她说,如果她敢反抗或逃跑,就会杀了她。
从那以后,王某就经常对小沫进行性侵害,并且还让自己的儿子王某某也参与其中。他们还用手机拍摄了小沫被侵害的视频,并用这些视频来威胁和控制她。他们还不让小沫接触外界,不给她上网或打电话,并将她锁在房间里。他们还经常打骂和虐待小沫,让她做家务和照顾孩子。
孩子是怎么来的呢?原来,在2020年1月份,小沫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时她已经被王某和王某某侵害了四个多月。她想要打掉孩子,但是王某不同意,并说这是他的孩子,要她生下来。小沫无奈只能听从。2020年8月份,小沫在王某家里生下了一个男孩。王某给孩子取名叫王某甲(化名),并将他登记为自己的儿子。
小沫以为生完孩子后,王某和王某某就会放过她,让她回家。但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而是继续对她进行性侵害。不久,小沫又怀孕了。这次她更加绝望,因为她不知道孩子是谁的。2021年5月份,小沫在王某家里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女孩。王某给其中一个女孩取名叫王某乙(化名),并将她登记为自己的女儿。另一个女孩则被王某某取名叫王某丙(化名),并将她登记为自己的女儿。
就这样,小沫在两年内为父子俩生下了三个孩子。她的身心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但是她没有机会逃脱或求救。直到2021年9月份,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沫在王某不在家时,趁着王某某不注意,拿到了一部手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将王某和王某某抓获。小沫和三个孩子也被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案件争议点: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是,为什么王某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王某某却没有构成犯罪而无罪释放?难道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不算强奸罪吗?难道与被拐卖、被囚禁、被性侵害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称之为“自愿”吗?难道这样的判决符合法律和正义吗?
法律分析: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对妇女实施性行为,三是妇女不同意。如果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无论是否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罪。这是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完全的性自主能力,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任何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是侵犯她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的。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和王某某是否都构成了强奸罪呢?答案是不一定。首先,我们要确定小沫被侵害时的年龄。根据报道,小沫出生于2005年,2019年9月份被王某哄骗到他家中。如果按照公历年龄来算,那么小沫在2019年9月份时应该是14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农历年龄计算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年龄。
也就是说,在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时,要以农历年龄为准。那么小沫的农历年龄又是多少呢?这就需要查看具体的农历日期。根据网上查询,2005年农历正月初一是公历2月9日,2019年农历八月初一是公历8月30日。也就是说,在2019年8月30日之前,小沫的农历年龄还是13岁。而在2019年8月30日之后,小沫的农历年龄就变成了14岁。因此,在2019年8月30日之前,无论王某和王某某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无论小沫是否同意,他们与小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罪。而在2019年8月30日之后,如果王某和王某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并且小沫不同意,他们与小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属于强奸罪。但是,如果王某和王某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并且小沫同意,他们与小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属于强奸罪。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和王某某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包括利用被害人昏迷、醉酒、服用药物等不能辨认自己处境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状态实施性行为,以及利用被害人身处危险或者困境的情况实施性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利用小沫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困境,以给她找工作和住处为诱饵,将她骗到自己家中,然后趁她睡着时强行对她实施性侵害。这显然属于利用被害人身处困境的情况实施性行为,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之一。而王某某则是在知道小沫被父亲强奸后,也对她进行性侵害。这也属于利用被害人身处困境的情况实施性行为,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之一。此外,王某和王某某还经常对小沫进行威胁、恐吓、打骂和虐待,不让她接触外界,将她锁在房间里,用手机拍摄她被侵害的视频来控制她。这些行为也都属于胁迫的手段,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小沫是否同意王某和王某某与她发生性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妇女不同意”包括明确表示反对或者没有表示同意,以及虽然表示同意但是是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影响下所作出的。
在这个案件中,小沫从一开始就明确表示反对王某和王某某对她实施性侵害,并多次呼救和抵抗。即使后来她没有再表达反对,也是因为她已经失去了希望和勇气,并不代表她同意。而且,即使她有时表现出一些顺从或者配合,也是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影响下所作出的,并不代表真正的自愿。因此,小沫并没有同意王某和王某某与她发生性关系。
综上所述,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和王某某都构成了强奸罪。而且,他们还有以下几个从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是二人以上轮奸的;四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他们应该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为什么当地法院没有这样判决呢?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地法院没有查明小沫被侵害时的具体日期和农历年龄,而是以公历年龄为准,认为小沫已经超过了14岁;二是当地法院没有认定王某和王某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是认为他们是以帮助、照顾、爱护的方式与小沫发生性关系的;三是当地法院没有认定小沫不同意王某和王某某与她发生性关系,而是认为她是自愿或者默许的;四是当地法院没有认定王某和王某某有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是认为他们没有造成小沫的重大伤害或者后果。
这些原因都显示了当地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存在的严重的司法错误和不公正。这些错误和不公正不仅侵犯了小沫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激化了社会的不满和愤怒。因此,这个案件应该被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正确和公正的判决。
结尾: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强奸罪案件,也是一个典型的司法不公案件。它反映了我国在打击性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维护法治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对性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问责,以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得到实现。同时,我们也应该关心和支持小沫及其孩子,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重建美好生活。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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