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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7/25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23刑初891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冠芝,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01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4月至2011年11月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2016年9月至案发任惠州市政协调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朝辉、郑晓璇,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9〕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冠芝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冠芝及其辩护人薛朝辉、郑晓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一次。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中止审理。2020年5月24日,本院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被告人陈冠芝任广东省龙门县政协副主席期间,龙门县政府决定由其负责协调龙门县********(下称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陈冠芝以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和协调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彩龙公司董事长黎*松索要好处费,黎*松表示同意。2008年初,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彩龙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投得农贸市场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后,陈冠芝向黎*松提出该如何兑现承诺,最终和黎*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黎*松向陈冠芝支付300万元好处费。此后,从2008年7月至2011年,陈冠芝先后10次,共收受黎*松人民币300万元,将其中122万元入其情妇李某名下农业银行账号内用于购买广州的一处房产,其余178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2008年1月至2012年底,陈冠芝在担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分管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县工商联)工作期间,因龙门县********属县工商联下属单位,与县工商联合署办公,陈冠芝在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招录工作人员时,为黎*松的亲友钟某文、林某雁、杨某姿等人进入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提供帮助,共收受黎*松11.5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6年龙门县政协换届选举前,陈冠芝打电话给黎*松,以需要跑关系为由,向黎*松索要费用。随后,黎*松送给其人民币l万元。

2019年2月,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撤销释顿龙(俗名廖*发,另案处理)龙岩寺负责人职务的处理决定。陈冠芝受廖*发委托,打电话要求潘*军(时任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收回处理决定。2019年4月,陈冠芝告知廖*发该事已找相关部门领导协调处理。廖*发为表示感谢,送给陈冠芝港币9万元,陈冠芝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2月,惠州市纪委监委发现陈冠芝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其进行调查,后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宣布留置决定。陈冠芝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违纪违法所得200万元,其中受贿赃款68万元。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冠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被告人陈冠芝任广东省龙门县政协副主席期间,龙门县政府决定由其负责协调龙门县********(下称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期间,陈冠芝以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和协调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彩龙公司董事长黎*松索要好处费,黎*松表示同意。2008年初,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彩龙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投得农贸市场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后,陈冠芝向黎*松提出该如何兑现承诺,最终和黎*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黎*松向陈冠芝支付300万元好处费。此后,从2008年7月至2011年,陈冠芝先后10次共收受黎*松人民币300万元,陈冠芝将其中122万元存入其情妇李*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登记字号:11登记13943**,合同编号:2008090280**,登记人陈*),其余178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黎*松的证言:我是彩龙公司董事长,惠州市人大代表,龙门县政协常委。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龙门县****及附属星辉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用地,由陈冠芝负责征收,他是该项目征地组的小组长,他以征地中处理钉子户问题、协调各方面的人际关系需要用钱为由,向我要300万元人民币。

大约在2004年前后,龙门县人大议案提出要在龙门县****新圳片区建设一个约7万平方米的农贸市场及附属配套工程,但一直无法推动。直到2007年下半年,时任龙门县委书记到任后才正式推进,由于当时龙门县财政紧张,该项目属于人大预案,我是龙门县人大代表,县领导考虑到我公司在当地民营企业的实力,所以邀请我公司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由于征地工作需要县政府推进,当时龙门县财政资金比较紧张,所以我公司先借了1200多万元给龙门县政府成立了征地工作组去开展征地工作,当时陈冠芝任该征地工作组小组长。2007年下半年开展征地工作期间,我和陈冠芝相约一起在龙门县龙朝大酒店吃饭,饭后房间只剩下我和陈冠芝的时候,陈冠芝对我说农贸市场的项目征地中遇到的种种困难,而且处理钉子户问题、协调各方面的人际关系都需要用到钱,让我拿出300万元给他作为征地经费。我当时考虑征地工作应该是由政府来负责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就算征地中遇到困难,确实需要企业支付一点费用,但也不用300万元这么多,这300万元纯粹就是陈冠芝向我索要的。但是碍于他是征地组长负责整个项目征地工作,同时我也希望该项目用地快点征完,我才能进行开工建设,我还是答应他的要求。谈妥以后,我问陈冠芝这笔钱是打给统战部还是龙城街道办。当时陈冠芝就说:“你直接拿现金交给我就可以,我会帮你处理好”。因为我是生意人,我怕一次性把这300万元给了陈冠芝,他不帮我办事,到时钱就打了水漂,另外我企业资金周转也需要用钱,所以我分多次将300万元送给他。

钟*文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驾驶的都是我凌志牌的越野车,车牌是粤澳两地牌,车身为白色,车牌号是:粤Z*****澳,车牌是两三年前更换的,旧车牌号不记得了。我与陈冠芝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他没有将301万元归还给我或者我司机钟*文,也没有归还我公司账户。因为我是生意人,身边经常放一些现金作为备用金使用,我送陈冠芝的301万元都是从备用金拿出。

(2)证人陈*兴的证言:我是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的备用金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费用以及董事长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使用。大概从2007年开始,由于公司摘牌项目土地上还有一些钉子户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当地部分村民还存在占用我公司土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董事长黎*松经常从公司领取备用金作为费用。我记得有时候一次性取50万元,有时候取30万元,有时候取20万元,黎总一般都是直接交代财务人员拿给他,财务人员在取款前会告知我,说黎总需要用钱,我就会交代财务人员直接按照黎总要求取现,然后让财务人员直接拿给黎总。我记得公司在处理钉子户问题期间,黎总从公司取过300多万元备用金,具体他用在哪些方面我不清楚。黎总领取备用金后都没有拿回相关发票到公司报账,因此财务人员以公司项目开销的形式记账。

(3)证人钟*文的证言:我记得大概是2008年至2011年期间,当时黎*松的彩龙集团承接龙门县*****及其附属配套星辉家园住宅小区工程。我记得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都是黎*松先叫我到办公室,我去到后黎*松就会拿出一个大纸袋(印有彩龙集团的纸袋)交给我,告诉我把纸袋内的东西送给陈冠芝,和他约定见面地点,每次送东西给陈冠芝基本都是我和他约在他家(常委楼)附近的河堤边见面的,而且基本上都是陈冠芝驾驶车辆先到约定地点等我,我去到后见到他车后就拿着黎*松交给我的纸袋下车,他也会放下车窗玻璃,我走到他车旁边亲手将大纸袋交给他,并告诉他这是黎*松让我送给他的,后我们就各自离开。每次黎*松拿纸袋给我,我接过袋子掂量就知道装的是钱,多少钱我不清楚。每次陈冠芝都没有交东西给我,有没有给黎*松我就不清楚。我每次送钱给陈冠芝只有我和陈冠芝知道。我每次送钱给陈冠芝驾驶一台雷克萨斯越野车,现车牌是粤Z*****澳,在两三年前更换了粤澳车牌,原来车牌不记得了。我记得当时陈冠芝驾驶的是黑色的荣威小轿车,车牌我不记得。

(4)证人谭*强的证言:龙门县*****征地项目于2004年期间启动,主要涉及对龙城街道王坪和城郊两个村委会相关土地的征收,我于2005年5月当选城郊村村委会主任后开始参与该项目征地工作。该项目征地小组成员由县、镇、村三级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镇一级主要有龙城街道办副主任廖淦泉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村一级主要由王坪和城郊两村的村委干部及城郊村委新圳村小组组长和城郊村委罗屋村小组组长等人组成,县一级有谁参与我就不清楚了。征地工作最初由龙城街道办事处项目征地中心、规划管理所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我村委传达和部署农贸市场项目征地工作,我村根据龙城街道办的工作要求,安排各片、各村小组长落户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等。另外,由县民营经济办公室牵头,召集县国土、规划、住建、龙城街道办、王坪村委会、城郊村委会等部门项目征地小组人员开会,会议主要内容是汇报项目征地进度、解决村民饮水和道路硬底化等问题,部署调整下一步工作计划。县民营经济办公室牵头的会议基本上都是由时任县委统战部部长、县民营经济办公室主任陈冠芝主持,上述项目于2008年年初全面征收完成。

(5)证人刘*鸿的证言:该工程主要是在龙城街道办辖区城郊村委内,该工程的征地工作是在2004年开始的,在2008年初完成土地征地工作。当时县政府为该项目成立征地工作小组,因我是在龙城街道规划所工作,我参与了该项目的征地工作,是该征地工作小组成员。我记得当时该工作小组是有政府牵头成立的,该工作小组负责人是原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陈冠芝,召集协调各部门召开会议是由民营经济办来召集的,我们街道办是由街道办原副主任廖淦泉负责,从街道办各办公室抽调人员和城郊村委会的村干部均有参加该工程征地工作小组,我也是征地工作小组成员之一。

2、被告人陈冠芝的供述:1998年4月23日,我在任龙门县委宣传部长、宣传系统党委书记期间,因违反规定同意主管单位收取下属单位的“赞助费、管理费”被惠州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黎*松送给我的300万元,其中178万元用于我个人的日常开支,还有122万元一开始存在李*名下的农业银行账号内,后来用于购买广州的一处房产。其中黎*松送给我的第一笔50万元,我全部交给李*,让她存入用她身份证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尾号9667的账号内,黎*松送给我的第二笔50万元,我把其中22万元交给李*存入9667账号内,剩余的28万元被我用于日常开支,黎*松送给我的第三笔50万元,我连同自己的2万元一起合计52万元也交给了李*,让他存入尾号为966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黎*松送给我的前三笔150万元,我把122万元交给李*,全部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目前该房产在我和李*所生的孩子陈*名下。我考虑的是自己是公职人员,122万元金额较大与我实际收入不符,我怕钱存入自己账户会被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发现查处,另外当时我需要在广州买套房产给陈*,所以我把黎*松送我的122万元交给李*,让她存入以她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3、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证实:其中龙府工纪[2008]6号会议纪要显示,为推进县城农贸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于2月1日召开会议,会议要求于2月4日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市场建设的征地项目提请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并在春节前开始进入招拍挂程序;龙府工纪[2008]26号会议纪要显示,4月24日下午,陈冠芝主持召开县*******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县城农贸市场的土地征用、项目招拍挂程序等第一阶段工作已全部完成,龙门县彩龙公司的下属企业龙门县汇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法中标。

4、陈冠芝指认银行流水,证实:陈冠芝收到黎*松的受贿款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2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李*,分别于2008年7月30日支付500000元,于2008年9月20日支付220000元,于2008年10月8日支付520000元(该笔款中的20000元是陈冠芝自己的),陈冠芝对上述银行流水进行了指认。

5、广州市预约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证实: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登记字号:11登记13943**,合同编号:2008090280**,登记人陈*)房款总额人民币1273992元。

(二)2008年1月至2012年底,陈冠芝担任龙门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分管龙门县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县工商联)工作期间,因龙门县********属县工商联下属单位,与县工商联合署办公,陈冠芝在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招录工作人员时,为黎*松的亲友钟*文、林*雁、杨*姿等人进入县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提供帮助,共收受黎*松11.5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作如下评判:

1、关于被告人陈冠芝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根据到案经过显示,2019年5月20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陈冠芝涉嫌向社会老板李某索贿和滥用职权的问题线索,经委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陈冠芝涉嫌收受社会老板李某贿赂的犯罪线索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9年6月17日,经市委批准,对陈冠芝立案审查调查。6月19日,经省监委批准,对陈冠芝采取留置措施。6月20日,该委协调市政协派人通知并陪同陈冠芝到市监委楼一楼,再由调查组及派驻纪检监察组一同将陈冠芝带至留置点,并向其宣布立案决定和留置决定。陈冠芝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收受廖*发和黎*松贿赂的事实。被告人陈冠芝在市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之前能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陈冠芝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其收受廖*发和黎*松贿赂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陈冠芝的行为依法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

2、关于被告人陈冠芝是否有向黎*松索贿的问题。经查,证人黎*松的证言称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征收龙门县****及附属星辉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用地过程中,陈冠芝曾向其索贿,2016年陈冠芝因政协换届需调动工作跑关系为由向其索要1万元。被告人陈冠芝亦供述称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向黎*松提出补偿要求以及在政协换届时向要求黎*松给予调动工作跑动关系的费用,证人黎*松的证言与被告人陈冠芝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且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就黎*松行贿问题进行了核实,核实结果为黎*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综上,被告人陈冠芝具有向黎*松索贿的行为。

3、关于被告人陈冠芝是否有立功情节的问题。被告人陈冠芝辩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举报了11宗线索和人员,具有立功情节。经查,惠州市监察委员会未收到看守所或省纪委等有关部门转来有关陈冠芝实名举报的问题线索,也未收到省纪委移交相关调查结果,因此,被告人陈冠芝的上述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与本案事实不符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冠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索取他人贿赂款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冠芝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冠芝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冠芝有自首情节,案后积极退回部分赃款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冠芝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冠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陈冠芝退回的受贿赃款68万元,由扣押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冠芝用受贿款122万元购买并登记在陈*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一套以拍卖后所得价款的95.76%(按122万元所占购房款比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冠芝违法所得人民币122.5万元、港币9万元(折算后为人民币77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小龙

审 判 员  赖伟宏

人民陪审员  陈菊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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