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已至,暑期正式拉开序幕。为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广州普法近期推出“暑期普法学法系列”专题文章,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线,通过以案说法、拓展阅读、法律链接等多样化的形式,力图贴近孩子们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让普法变得更加喜闻乐见,助力同学们成长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小公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惧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凌辱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同意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同意、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峻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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