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

“就是你们的责任,如果不是你们地铁站和医院的拖延,我女儿怎么会死”。一对年迈的夫妇在法庭上痛哭流涕。

地铁的相关负责人说道:“我们已经尽力在救援了,我们第一时间了解后就报警并且拨打救护电话了。”

“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对人见死不救。”满头白发的一位老妇人说道。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

梁小姐是一位海归,回国之后在深圳一家外企任职,35岁的她仍未成家,和父母一同居住。公司离家比较远,梁女士每天为了节省时间,早饭都来不及吃就去赶地铁了。

有一天,梁女士像往常一样赶地铁,当梁女士刷卡走出地铁站正上台阶的时候,突然感到一阵眩晕。她便不自主的扶住了墙。可能感觉胸闷,梁女士随即脱下了外套,蹲坐在台阶上。

监控中显示:这时的梁女士已经发觉自己身体出现异常,便抬起手,使劲的向监控摆动,希望得到监控室人员的关注。一会儿,梁女士失去了力气,直接跪倒在了台阶上,脸朝地。

幸好梁女士晕倒的地方是地铁出站口,来来往往人很多,本以为她肯定会得到及时的救助。但令人吃惊的是,在梁女士晕倒的两分钟内,路过了8个人,他们仅仅是注意到了梁女士身体的异样,停下几秒钟后挑选离开,都未出手帮忙。在几分钟后,又路过了一对外籍情侣,他们也是驻足一会儿后就离开了。

不过令人惊诧的是,这对情侣离开后再次挑选回来,其中一人去叫地铁的相关工作人员,另一个也不敢轻举妄动,只在一旁陪着梁女士。不一会,地铁的工作人员到了,说道:“这位女士可能是身体不舒坦,我们必须立马打120,也得报警。”说罢,身旁的几位保安紧跟着行动起来。

不到10分钟,警察便领先赶到,确认了案发觉场、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是救护车迟迟未到。据当时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已经拨打了救护电话,可最近的医院最后一辆车已经被派出,难以及时赶到,所以只能派市内的救护车来。”

至于救护车为何在事发50分钟之后才迟迟赶来,相关医护人员说:“当天堵车严峻,7公里的路程我们足足走了25分钟。”

救护车赶到后,医护人员把梁女士抬到了相对空间开放,空气流通的地方进行了抢救,可抢救无效、梁女士当场死亡。

事发之后,梁女士的尸体经法医鉴定为:突发性心脏病,梁女士的父母对待女儿的死表示难以接受,一纸状书把地铁站和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梁女士的父母表示:是地铁站和相关医护人员抢救不及时才导致女儿的死亡,应当对他们严惩。地铁站工作人员说:“我们第一时间进行了救治。”梁女士的父母说:“是社会的冷漠无情害死了我的女儿,如果救助及时,我的女儿就不会死。”

最终,法院判处地铁站赔偿梁女士家人31万元。

案例争议:

地铁站工作人员未及时查看监控并且做心脏复苏,是否失职?

救护车因堵车延误救援时间,是否构成违法?

相关的路人并未出手相救,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一)地铁站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失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银行等公共性的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从而拾得他人的生命权遭到侵害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第三人负主要责任,那么公共性经营场所则担负次要或者补充责任,赔偿之后,相关机构可以起诉第三人,要求获得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个人或者机构行为使得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依法赔付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情节严峻,致人死亡的应当赔付丧葬费以及家人精神抚恤金。

在相应的娱乐或者交通场所支付费用后,当事人就应当享有安全保证权利;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本案中,梁女士在地铁站病发身亡,按照法律规定,地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地铁站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赔偿梁女士家人三十一万元的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共财产、人民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触犯我国刑法,应当处以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从重处罚。

各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经由举报并查实后,发觉其导致严峻后果的出现,将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梁女士多次向监控招手,但是监控室却未有工作人员发觉其异常。究竟是监控室没人亦或是监控室治理人员玩忽职守?这都有待进一步的考证,相信相关地铁部门也会进行调查处理。

再者,在地铁工作人员赶来以后,并未对梁女士实施救援,仅仅只是拨打了救助电话。简单的人工心脏复苏都没有实施,地铁人员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地铁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地铁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进行处罚。

目前,我国的地铁站已经配备了相关的机器—智能急救仪AED,这对心脏病人的救护又增添了一份保证,相信今后我国的各项公共场所的急救措施会更加完善。

(二)救护车因堵车耽误救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救护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报警器、灯光,一般情况不同意使用;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受道路影响,相关的车辆应当进行避让。否则将会按照阻碍公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不得随意占用应急车道或者停车,违反此规定的,驾驶人将会被扣分以及罚款。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车辆除了在紧急情况下能占用应急车道;其他情况一律不同意占用;非法占有导致产生严峻后果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必要时做出相应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道路的堵塞,导致救护车难以及时赶到,错失了梁女士的救亡时间,这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结果。但救护车并未消极怠工,出于客观原因才迟迟未到,所以,救护车以及医院不对梁女士的死承担责任。

(三)路人见死不救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会对他人身心造成损害,仍旧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情节严峻的会涉及有意杀人,从重处罚。

有人认为见死不救构成了有意损害,是造成死者死亡的一大帮凶。我们仔细分析下:第一路人与梁女士素不相识,没有作案目的;其次路人也并未对梁女士实施损害。所以认为见死不救就是有意损害、导致违法犯罪的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别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民有救助义务,见死不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或者通报处理;情节严峻,致人死亡的会被免除公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此等特别的要求主要是针对特别工作人员,但法律对一般人是没有限定的,一般人没有救助的义务,路人见死不救是不违法的。在关键救人之时,可以做出挑选:挑选救亦或是不救,我们都不应该多加职责,挑选是每个人的权利。

法律建议:

本案中,因为延误抢救时间而引发惨剧。面对在他人有困难时,我们是否应当伸出援手,提出如下建议:

自身要学会辨别情况,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帮助他人。

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当事人如果害怕,要保留一定的证据,比如:及时拍照、拍视频、看周围是否有监控。

社会应当加大“助人为乐”宣传,使得社会大众不再害怕被敲诈、真心实意情愿助人为乐。

当遇到助人为乐被诬陷的情况,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无理的赔偿,挑选说不,要积极寻找证据、等待法律公正的判决。

案例总结:

梁女士在事业有成、衣食无忧的年纪死亡,对其父母也会留下难以磨平的损害。这件事反映出了人性的冷暖,因为骗子的骗术不断更新、利用大家的善意去骗取钱财,使得大家在面对别人跌倒时不敢去扶、生怕被讹诈。

虽然现在可能大家不会及时伸出援手帮助,但是大家会及时报警并且拨打120救助电话,这不也是一种无形的帮助?所以,请大家相信我们人间只有真情在,世上还是好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