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名54岁的男子在烂尾楼内离奇身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子是因为肛门被钝物捅伤,造成结肠穿孔致死。事发后室友报案,要求警方揪出凶手。不料,调查结果让众人大吃一惊。这起非正常死亡的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是谁要用如此残忍的手段让该男子死去呢?

2018年,警方接到一个报警电话,电话内的人称自己的室友离奇死亡。正是因为这个电话,让这处烂尾楼也被多数人关注起来。接到报警后,警察迅速到场破案,法医也到现场进行勘察,最后的决定结果为外伤致死。

死者生前被钝物损伤了肛门,直接导致结肠穿孔,小肠坏死引起了急性炎症,在感染之后休克死亡。见到如此奇葩的作案手法,让办案人员也是大吃一惊,死者自己不会对自己如此残忍,那么到底是谁用如此残忍的手法将其致死呢?

拨打报警电话的人正是死者王力的室友吴大强,实际上,这已经是吴大强拨打的第2次报警电话了。在16日早上,吴大强就拨打过报警电话,称自己的住处来了一名陌生男子,这名陌生男子伤害了室友王力之后就逃窜了。

接到报警电话之后,警方立即赶到他们的住处,并通知医院让医生对王力进行检查,医生检查一番之后也没有发现异常。在医生离开后,王力也没有主动到医院看病。

不过,王力受伤的部位让警察起了疑心,因为王力受伤的部位是在肛门处,即便警察有着多年的办案经验,但是这种情况还真没见过。对此,警察认为可能是王力和他人产生过矛盾,对方进行报复造成的。

毕竟王力看上去十分邋遢,居住条件又是在烂尾楼当中,显然不是谋财,加上室友吴大强的描述,让警方也加深了判断。不料在次日下午,吴大强又一次打来报警电话,称王力已经死亡,希望警方能够快点破案,严惩凶手。

本以为是社会纠纷,没想到上升到了命案,由于吴大强连续报案2次,又是王力的室友,吴大强需要配合警方的调查。见到王力如此奇葩的死亡方式,让警方一时间也难以下定结论。如果是蓄意报复,完全可以直接砍伤或者是用棍子打死,为何凶手会专门去捅伤王力的肛门呢?

经过法医的检查,并未发现死者身上有其他的伤,翻阅之前的档案也未发现如此变态的杀人手法,不过按照吴大强的说法,案发现场只要他和王力在居住,是一名陌生男人找上门伤害了王力,那么,这名陌生男子就成为警方的主要破案方向。

可陌生男子不知去向,唯一的目击者吴大强就成为了警方破案的关键人物。在警方对吴大强进行询问的时候,发现吴大强整个人的表现十分紧张,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前言不搭后语。尤其在问起陌生男子的外貌特征时,吴大强根本回答不上来,对于吴大强的表现,让警方对他产生怀疑。

在警方的追问之下,吴大强承认自己就是杀害王力的凶手,原因是王力长期不讲卫生,身上总是有一股臭味,吴大强多次提出让王力洗澡,但王力并未听取。4月16日凌晨3时左右,吴大强被王力身上的恶臭味熏醒,很生气的找了一条干净裤子,要求王力换上,可王力根本不听,吴大强一气之下就把王力按住,强行要求他换掉。

在给王力换裤子的时候,吴大强发现王力的身上过于恶心,随手拿起一节黑色的胶管捅进王力的肛门,王力也因此受伤。次日,吴大强见王力的情况不对,直接打了报警电话。由于担心被警方察觉,吴大强谎称是陌生人做的,没曾想自己的行为直接被警察看穿。

吴大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方移送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处吴大强3年有期徒刑。(案例来源:网易订阅,文中皆为化名)

1、吴大强的行为该如何定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大强因为王力长期不讲卫生恼怒成羞,在要求王力更换裤子的时候,一气之下拿起胶管捅伤其肛门,本意显然是不想伤害王力,王力肛门被捅伤没有得到有效医治才导致死亡,吴大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才导致王力死亡,吴大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吴大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虽然吴大强在报警时并未承认是自己动手造成王利死亡的,但是被抓捕归案后,能够陈述当时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吴大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对方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案发后,吴大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经取得对方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吴大强从宽处罚。最后,法院判处吴大强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