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鱼”

取之有道

可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非法捕鱼

普法宣传教育

亳州男子孙某某在朋友家游玩期间,在禁渔区内驾驶小船进行电捕鱼作业,非法捕捞21条鲫鱼,此举已触犯法律。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其朋友家游玩,孙某某趁朋友不在家中,将朋友家中的逆电器、汽油发电机、螺旋浆、电线等禁用捕鱼工具搬至朋友家附近河边的小船上,然后驾驶小船在河中进行电捕鱼作业,共计非法捕捞21条鲫鱼。经查,孙某某非法电捕鱼的地点被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皖农渔〔2013〕50号文件列入禁渔区,在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杜绝非法捕捞

莫存侥幸心理

切勿贪图小利

让“渔网”触碰“法网”

来源 | 亳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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