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化人社监字〔2023〕第701号

当事人:

单位名称:茂名市朗廷缪斯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杨雨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323240391G

地 址:化州市体育中心田径场外西南面铺(化州市体育场西侧田径器械旁)

案由:本单位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问题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2022年6月至8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彭✘✘(2007年7月出生)在酒吧工作。

上述事实有:化州市公安局《关于化州市朗廷酒吧雇佣未成年线索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万(4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绿景支行,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440690942156241035009908001(详见《化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开户银行、收款单位、银行帐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

来源 化州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