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领域行政执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水利工程等都是国家水资源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群众涉水权益和河湖健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自部分水行政领域处罚事项划转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水行政部门加大巡查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水行政领域违法案件,震慑了涉水领域环境违法行为。
近日,我市就有人因在河道擅自采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等违法行为,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案例一: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案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马宅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马宅镇柽溪有一辆挖掘机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根据第三方测量报告,河道采砂的方量为204.3立方米,价值28499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元。后续,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法条链接: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案例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
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案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城东街道大屋村配电房附近,有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倾倒的建筑垃圾由红砖和水泥组成,占地面积约7.2平方米。当事人家中正在进行装修,为图方便,便将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倾倒在配电房东侧的堤岸上。当事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法条链接: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
水利工程上通行案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有一辆小型轿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某段绿道上通行,车主将小型轿车驶入堤顶并停放。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
法条链接: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除外。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编辑:严格格
二审:董之震
终审:陈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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