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每一项有关“高单身率城市”的调研统计报告后面,都有婚介所的广告接续。

这倒也并不奇怪,毕竟当代年轻人“宅”的多,沉迷“搞钱”的多,主动接触异性,从而发展出一段恋爱婚姻关系的情况却变少了。这时候,婚介所的存在感直线上升。

那么,在婚介所提交资料和费用后,就必定能收获一段美满的婚姻吗?没结成婚它退钱吗?

以案说法

(本案均为化名)

康加、陈已二人是职业婚姻介绍合伙人,2021年初,受高兵父亲委托为他介绍对象。

同年2月10日,经二人介绍,高兵与马叮相亲,男女双方都挺满意,认为可以进一步接触。

相亲成功,高兵付了康、陈二人介绍费、跑路费1840元。

后期,在和马叮举行订婚仪式时,高兵又通过微信向康加转款4800元,并在订婚当天写下《介绍费》字条找康、陈二人签名。

字条载明:两个介绍人收到跑路费240元,确认关系费1600元,定婚2400元/人,两个人共4800元,后期不成所有费用退还,成婚介绍人随心或者给不给都可以。

此后,高兵与马叮自由恋爱,康加和陈已没有再过问双方的恋爱事宜。

2022年1月高兵和马叮因性格原因分手。同月,康加、陈已组织二人进行彩礼退还事宜协商未果。

后高兵向安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康加、陈已返还婚姻介绍费6640元。

裁判结果

安岳法院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康某某、陈某某为高某介绍对象,高某接受康某某、陈某某的介绍,与其介绍的马某奇相识、在自愿的基础上确立恋爱关系并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高某亦向康某某、陈某某支付了相应的报酬,高某书写的《介绍费》字条有康某某、陈某某签名,因此高某与康某某、陈某某之间的中介合同真实有效。

康某某、陈某某在为高某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提供了真实的信息,受托已完成高某与马某奇的婚介服务,完成了中介人的合同义务,依照“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之规定,康某某、陈某某取得高某支付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双方事前对婚介费用的给付标准达成一致,但高某在相亲、订婚时主动支付康某某、陈某某跑路费、介绍费、订婚费6640元的行为应视为高某对康某某、陈某某在其婚姻介绍服务工作中应得酬劳的认可。

订婚后,婚介中介人的合同义务已完成,中介合同已经因履行而终止。中介合同终止后,恋爱双方是否领取结婚证,原因在于恋爱双方,本案中中介人并无过错,无需向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介绍费》中关于“后期不成所有费用退还”的约定既违反婚姻介绍服务的交易习惯,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条款,本院不予支持。

安法TIPS

婚介机构作为提供婚恋交友信息平台,提供的是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并不能保证百分百成功率。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和定位。

要选择正规婚介机构,查看是否有婚介资质。

要慎签约,签合同时注意文本中的婚介服务主体、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期限、价款等约定,与消费者本人的需求是否匹配。签约后,要及时索要合同文本。

要慎交费,交费时注意支付的具体商户名称与合同服务主体之间有无关联,并保留支付凭证,便于维权。

供稿:刘芹玉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轩

签发:何正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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