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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拟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首个行政法规的问世,本文将以纵向视角回顾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演变历程和监管规则体系的建立,同时以横向视角深入解析《条例》的重点内容及其深远影响,为读者呈现私募基金行业恢弘壮丽的蓝图。

01

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演变历程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发展。

2013年以前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发布《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正式将私募行业监管权转移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此后,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自律管理工作,证监会在重大合规事项方面保留着事后追责的权力。私募行业一直期盼通过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监管口径,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随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被写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均被列入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3年7月9日,《条例》正式公布并拟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作为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自2017年8月30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至正式法规的颁布,经历六年方才铸成。

02

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

在此前的私募基金领域的立法体系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其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争议。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较为全面的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但其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此外,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系列自律规则,实现贯穿私募基金运作全周期的自律管理,但也存在繁琐杂乱的问题。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亟需填补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面的空白,统领诸多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

此次公布的《条例》在法律效力层面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其将填补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面的空白,有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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