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学校大搞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种菜养猪用于自给自足,谁知竟被人举报市监局,还因此被罚了10万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知情者反映,案发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地处位置在城市边缘,校内面积比较大,其中学校教学楼的后侧有一大片空地荒草丛生,学校领导考虑到应该怎样合理的加以利用。
经过开会讨论,最后决定在空地上开垦些荒地,以班级为单位种点时令蔬菜,再建个猪舍养养猪。一方面让同学们增加对农作物以及动物的了解,另一方面增长孩子们的社会实践经验,同时生产的蔬菜和猪可以由食堂加工,补充孩子们的营养,可谓一举两得。
大家纷纷觉得这个提议非常好,学生们在老师的带领下都开始竞争,看哪个班级种的菜长势好,并且定期组织孩子们到猪舍喂养小猪。
岁月无声,数月时间悄然而过,而学生们种的蔬菜也都早早进入了食堂的餐桌,猪舍的猪被喂养的也是膘肥体壮,都是由食堂的剩菜剩菜喂养的,长势喜人。
又过了两个月时间,有的猪已经早就达到了出栏标准,于是学校请来了杀猪匠,将猪屠宰后交由学校食堂给孩子们加餐,营养健康又美味得到了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然,正当事情都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时,却突然冒出了不和谐的声音,有人将学校屠宰生猪,未经检疫即流向食堂的做法举报到了市监局。
市监局非常重视,派来了大批人员赶到事发学校,现场查看情况后,认定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学校自产的猪肉未经检测即流向学校食堂餐桌,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对学校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学校对此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市监局做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因此维持了处罚决定。
学校感到很委屈,认为处罚不公,于是将复议机关和市监局共同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监局的处罚决定及复议机关的复议维持决定。
在法庭上学校主要提出了2点辩护意见:
1、学校使用自己食堂的剩菜剩饭喂养猪,主打的是一个健康和安全,没有所谓的瘦肉精等添加剂,虽然未经过检验检疫,但肉品的质量绝对是最好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2、学校自产自销,并未流入市场进行牟利活动,故市监局做出的处罚10万元于法不合。
而市监局则分别做出了回应:
1、生猪所谓的健不健康,安不安全应当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而不能以自己想当然的认为健康而替代法定的检验环节,更不能以主观想法代替客观事实。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具体的规定下,学校私自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屠宰,并流向食堂,给孩子们食用,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法律,因此,市监局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完全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虽然学校没有牟利目的,属于自产自销,但学校不属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农村地区个人的范畴,因此还是应将生猪送至定点屠宰,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用于食堂加工。
对于罚款10万元的处罚标准,市监局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相当性,按照《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并非于法不合,而是法律依据充分。
最终,法院以学校未履行对生猪的检验检疫手续,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认定市监局处罚事实充分,法律依据准确,因此,驳回了学校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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