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房屋租出去了

房东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吗?

房子出租后

可不是坐等收房租那么简单

自己的房子自己要管理好

不然

一旦出事房东也是要担责的

近日,桂林市象山区“3·14”火灾宣判

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判了!桂林2名房东因火灾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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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桂林2名房东因火灾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

房东出租房屋,因安全措施做不到位,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要承担刑事责任。7月20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象山区“3·14”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公开宣判:路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周某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六个月。当事人当庭表示认罪。

案件回顾

灾后现场

2022年3月14日凌晨2时30分,桂林市象山区新桥园176号兴源公寓发生火灾,造成租住人员一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车等财物被烧损。

火灾发生后,经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停在一楼大厅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经法院审查查明,承租人路某某将安装有数个充电插座的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挂牌“兴源公寓”对外招租。

火灾发生时,兴源公寓有租客约10余人,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灭火器、未设置疏散照明、建筑外窗设置防盗网、在建筑内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从而造成租住在此的陈某吸入炭尘、一氧化碳后殒命。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在对外经营公寓过程中,未办理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发生时火势未能被有效遏制、被困人员无有效逃生途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均可适用缓刑。

火灾发生后,路某某主动垫付了受伤人员医疗费用。2022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路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路某某、周某某二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5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谅解。但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

每一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多少家庭在事故后支离破碎、风雨飘摇

重大责任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危害社会稳定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阅读延伸

关于居住的出租房屋,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桂林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全市居住性质的出租房屋的日常监管,出租人、承租人权责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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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

桂林消防提醒大家

电动车应在安全的室外场所停放和充电

切勿停在楼梯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

切勿乱拉电线充电,切勿在室内充电

切勿过长时间充电

作为房东和租户

对于消防安全都不能疏忽

出租房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特别是

那些“甩手”房东

对出租屋要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否则租客失火

自己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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