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2023年1月开始,北京市丰台区发生了一件怪事,超市的经营者发现店内开始频繁丢东西,但几次检查都没有找到小偷行动的迹象。

经过店员长时间观察,发现有一名女子只要进超市,店内就会有物品丢失

但女子确实是按流程正常结账,既然如此,店内的东西是如何不翼而飞的呢?请听笔者娓娓道来。

一、案件分析

这事要从被告人张女士说起。

张女士和丈夫两人都在北京工作,两个人的工资供自己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2022年初,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让两人犯了愁。

张女士因其工作特殊性不得已辞职在家安胎,原本收入可观的工作一下子没了,家庭收入的来源只剩丈夫一人的工资。

张女士的丈夫为了增加收入,便更加频繁的出差,经常只留下张女士一个人在家,精神上和生理上的双重压力让张女士觉得越发焦虑,而这种焦虑一直持续到张女士的孩子出生后。

原本作为职场女强人的张女士终于可以回到职场,于是叫来婆婆帮忙带孩子,自己出门工作,眼看着生活逐渐好了起来。

就在这时张女士的母亲突然得了重病,张女士既要工作,又要回家照顾母亲,变得更焦虑了起来。

偶然在一次张女士下班回家的路上,路过一家便利店,顿时觉得肚子有点饿,便想进去买些东西来吃。

等她走出便利店时,嘴里还嚼着零食,,突然想到这袋零食好像还没有结账,一查看超市小票,果然如此。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有物品没结账,超市门口的防盗门应该会响。

但张女士一回想,好像这家便利店门口没有那种防盗门。

可是张女士并没有打算转身回去把账结了,反而觉得这种“贪小便宜”的行为让她心里舒服了很多,对生活的焦虑也顿时小了不少。

从这时起,一颗邪恶的种子在张女士心里发了芽。

她盯上了这家没有防盗门的超市,同时也开始频繁用这种方式缓解自己的压力。

这家超市的经营者发现店内总是丢失生活用品,同时店内矿泉水的销量变大。

这是很奇怪的一种现象,因为单独装的矿泉水,一般顾客只会买几瓶,如果需要大量购入矿泉水,就会选择成箱包装,而单独包装和成箱包装的规格是不一样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店员还提到说,按照这个盗窃频率,只要是张女士一家人用,是根本用不完的,仅仅4个月张女士就来偷来16回。

无奈之下,超市的经营者只能一遍遍检查监控视频,最终将目光锁定在张女士身上

经过店员一段时间观察监控发现,张女士只要进到超市,店内就会丢几样东西

但他们发现张女士既结了账,没有偷拿物品,又在结账时的自助结账机上没有漏扫物品,难道,是自助结账机出了问题?

终于,他们想到可以查看张女士的购物小票。

购物小票一般用于顾客对商品质量有问题进行退换时的凭证。

所以小票上面会有详细的顾客购买物品信息。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张女士购物车里堆了五花八门的生活用品,一瓶矿泉水都没有,但小票上却显示张女士购买的矿泉水有十几瓶之多。

仔细一看才发现,原来张女士事先把矿泉水的码贴在手上,扫描物品时,将物品的扫描磁码挡住,只扫手上贴的矿泉水码,这样就可以只花矿泉水的钱买所有的物品。

而真相大白,水落石出,被抓到后张女士表示,自己只是想缓解焦虑,并不是因为生活困难没有钱购买这些东西。

对于偷盗的物品并没有使用,也没有倒卖,而且积极地把赃物退还给了超市,表示自己认罪认罚。

二、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女士有期徒刑半年,赔偿超市5000元,但考虑到张女士还有一个尚需要哺乳的孩子,决定缓刑一年执行。

三、以案释法

1.为什么张女士因为在哺乳期就可以获得缓刑一年执行?

张女士有一个尚在哺乳期的孩子,而且根据张女士盗窃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处张女士半年有期徒刑,符合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的规定,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无再犯风险;
2.情节较轻;
3.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
5.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尤其张女士还在哺乳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无论是在审判前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还是审判后宣告缓刑都是可以适用的。

而且法院最初判了张女士半年的有期徒刑,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处张女士缓刑一年执行半年的有期徒刑是有法可依的,也可以充分体现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2.张女士偷盗的都是小额物品,为何要被判半年的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女士盗窃的虽然都是小额的生活物品,但由于其多次盗窃“4个月中竟盗窃高达16次”,是满足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的,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张女士的盗窃行为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女士每次去超市都要“顺手牵羊”带点东西,虽然每次盗窃的金额都不大,但架不住她来的次数多,超市后来提到说,

“每个月营业额都快禁不住她偷的”。

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像张女士这样,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即使每次盗窃的数额较小,依然构成盗窃罪。

法院按照实际情况对张女士判处半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张女士表示自己认罪认罚,对法院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在本案中提到张女士被抓后,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态度良好,还积极退还了盗窃超市的赃物,表示自己认罪认罚。

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法院无论是在对张女士的审判程序上,还是在对张女士的定罪量刑上,都会考虑到她这种积极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张女士在接受审判时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认罪是指张女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法院对张女士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罚是指张女士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等处罚,如本案中,张女士接受法院对其判处半年有期徒刑并赔偿超市5000元的判决。

对于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中有从宽处理的规定,如本案中张女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张女士在审判时,对其所作行为供认不讳,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因此法院需要考虑张女士的认罪认罚行为,按照认罪认罚原则,对其定罪量刑。

4.张女士的行为算不算诈骗行为?

有人说张女士用矿泉水的标签贴在手上,代替购物车里其他物品扫描磁码,应该还构成诈骗罪了吧,其实并不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女士的每次去超市只拿一些数额较小的生活用品类物品,并不满足《刑法》规定的“大额公私财物”,而且张女士也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什么真相

她的目的就是想缓解自己的压力,并不是想骗取什么东西,不足以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所以张女士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诈骗罪。

结语:

本案的发生源于张女士对生活的压力,长期的焦虑心理已经带给了张女士实质的问题,但如果张女士能通过其他积极的方式缓解心理压力,而不是通过如此极端的方法可能会更好。

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每个人的参与,而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许多问题,我们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员,要学会用合适的方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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