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姬发百货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案
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华市监处罚〔 2023 〕044号
当事人:沧州市新华区姬发百货商行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国富中心A座一层A8号房
2023年6月8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员以来访形势到我局实名举报,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国富中心A座一层A8号房的沧州市新华区姬发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我局执法人员要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鉴定人员共同对宁松泉经营的沧州市新华区姬发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现场有“六神”商标字样的180ml驱蚊花露水25瓶,80ml驱蚊花露水77瓶,195ml花露水50瓶,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书,证明其以上“六神”商品属于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当事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根据该案案情社会影响、过罚相当等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驱蚊花露水25瓶(规格180ML产品批号20260207CPCQH),六神驱蚊花露水77瓶(规格80ML产品批号20260207CPCQH),六神花露水50瓶(规格195ML产品批号20260518ACENS); 2、罚款5600元。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来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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