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系列的诉讼,暴露了企业融资过程当中的潜规则。
一些神通广大的资金掮客,通过对接上资金方,能够拿到超过千万元的居间服务费,但有时候也会有意外出现,比如融资企业和资金掮客打官司的时候,资金方就非常尴尬了。
2023年6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王某川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京02民终4288号】。
王某川,男,1973年1月出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
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2006年3月成立,旗下有多家房地产公司。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通过王某川,成功从信达投资公司融资7.25亿元,但却不愿意支付千万元的服务费,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最终都是以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败诉告终。
陕西房企成功融资7.25亿元
2018年12月,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与王某川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王某川联系信达投资公司,为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及旗下项目融资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联系资金方、促成签订融资文件等。王某川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后,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需要向王某川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是按年支付,首笔咨询服务费为资金方划转的每笔资金金额×1.2%,贷款满一年后按贷款余额*1.2%支付年度咨询服务费,如果满两年后还有未偿贷款,则按满两年后贷款余额×1.2%支付年度咨询服务费。
合同签订10个月后,信达投资公司成功放款。
2019年10月8日,信达投资公司与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陕西某某置业公司(注: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陕西某某昕园置业公司(注: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的全资孙公司)、董某、郭某分别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和与之对应的《借款合同》,约定由信达投资公司采取“股+债”的方式进行投资,陕西某某昕园置业公司获得信达投资公司融资7.25亿元。信达投资公司的债权投资期限为24个月。经信达投资公司书面同意后,借款期限可以延长12个月。
2019年10月14日,陕西某某昕园置业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陕西某某置业公司、信达投资公司。
2019年10月18日,信达投资公司将7.25亿元款项支付至陕西某某昕园置业公司账户。
资金掮客讨要千万元服务费
资金到位后,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未按照约定支付王某川首笔咨询服务费。
2020年2月,王某川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支付咨询服务费870万元及违约金。
经过一审和二审,王某川胜诉了,拿到了第一个年度的咨询服务费。
另外,在2021年7月,通过协商,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向王某川支付了第二个年度的咨询服务费。
至此,王某川已经拿到约180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
2021年10月18日,上述7.25亿元借款到期,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陕西某某置业公司、陕西某某昕园置业公司向信达投资公司申请延期12个月。经协商,信达投资公司同意到期日由2021年10月18日延长至2022年10月18日。
但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未向王某川支付第三个年度的咨询服务费。
王某川再次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支付咨询服务费870万元及违约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声称,两年贷款期限届满,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自行向信达投资公司申请对借款延期,经过反复多次磋商、沟通,在提供多项增信措施后达成展期,于2022年2月与信达投资公司重新签订协议,王某川未参与本次新协议签订过程,未对本次协议签订提供服务。
王某川辩称,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与信达投资公司签订的是“2+1”的借款合同,第三年是展期,而非形成一个新的借贷关系,因此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需要支付中介服务费。
值得一提的是,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还透露,信达投资公司内部已针对王某川本次诉讼启动自查程序。
2022年8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支付王某川咨询服务费870万元及违约金。
陕西某某地产管理集团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川的诉讼请求。
2023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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