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后,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卖淫嫖娼活动不仅对婚姻是一种亵渎,威胁家庭的稳固,更是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危害社会的稳定,因此一直以来公安机关都在大力打击卖淫嫖娼行为,那么大家是否清楚嫖娼行为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嫖娼者被抓后又是否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被家人知道呢?

相关案例

2020年6月顺义后沙峪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某小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沙峪派出所遂案调查。同日,曹某因涉嫌嫖娼,被顺义公安分局于当日20时至21时进行询问,曹某确认了笔录并签署了亲笔供词,经后沙峪派出所组织辨认后,曹某辨认出张某是与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女子,顺义公安分局于当日22时至23时对张某进行询问,经过辨认,张某指认曹某系于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人。

顺义公安分局根据查明的情况,于2020年6月作出处罚决定,曹某不服该决定。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20年作出185号复议决定:维持顺义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曹某对此复议决定不服,故而将顺义公安分局及市公安局诉至法院,其认为自己并无嫖娼行为与嫖娼意思,并且诉称派出所以威逼利诱的方式作笔录,笔录内容不属实,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及询问笔录,认为本案中证据链完整,相互印证曹某存在嫖娼行为,而曹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派出所民警在调查的过程中存在逼供诱供的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是否有嫖娼行为。根据曹某与张某的询问笔录来看,二人以500元的价格进行了性交易,聊天记录与支付记录均能证明,张某也供述其以按摩的名义为曹某提供了手淫的服务,证据之间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曹某与张某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因此曹某确实存在嫖娼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般来说,当事人嫖娼只会受到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但如果当事人涉及到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违法行为,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而对于是否会通知家属,应当根据处罚结果来看,如果只是罚款就不需要通知家属,如果当事人被拘留,那么就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