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16岁女孩性格叛逆,父母管教不了,便将女孩送到特殊学校管教,女孩受尽虐待,为了要5万元,将母亲绑在家内折磨8天,导致母亲死于饥渴。女孩被捕后,仍然不知悔改,声称:我不后悔这样做,母亲也是帮凶。

陈文敏出生在条件不错的家庭,父母的收入宽裕,陈文敏是家中的独女,父母对陈文敏比较宠爱,一家三口相处很开心,小时候的陈文敏不仅乖巧懂事,心地善良,家中亲戚都很喜欢她。

15岁的陈文敏因为学习不好,并没有考上本地教学质量较好的一中,所以想再复读一年。可父母陈丰华和母亲李晴再三考虑,为了给陈文敏减轻压力,没有同意复读,想着让孩子念普通高中。

原本其乐融融的家庭,因为这件事情,在孩子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而且很快将会变成苍天大树。此时的陈文敏正是处于叛逆期,初三放暑假的时候,心理开始发生变化,经常和成绩不好的同学交往甚密。

陈文敏却越来越叛逆,甚至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发型剪成阴阳头。陈丰华和李晴决定要好好教育女儿,要管住她的朋友圈和生活圈,不让她和社会上的人来往,让女儿回到正轨上,他们长时间偷偷的跟踪陈文敏,陈丰华发现陈文敏和另一个女人来往较为频繁。

这个38岁的中年女人名叫张明艳,为了好好教育孩子,私底下找到张明艳,希望她可以劝孩子可以走到正轨,可是没有想到,这一举动却把孩子推进深渊,张明艳性格比较古怪,一直都没有结婚,和家人闹翻之后,就离家出走,在学校的附近开店。

陈文敏和张明艳年龄虽然相差一倍,可是她俩的性格极为相似,甚至有很多的共同话题,因此陈文敏更放肆,不仅回家晚还住在张明艳家,陈丰华知道后,要求陈文敏断绝与张明艳来往。

可是陈文敏写了一封断绝关系书,要求父母将抚养费给自己,其他就不用管了,即便是这样,陈文敏依然不回家,甚至为了让陈文敏回家,不惜说谎称:爷爷重病,陈文敏发现之后,离家出走,直接跑到张明艳工作的夜店切水果,父母比较无奈,决定把陈文敏送到特殊学校管教。

特殊学校是专门针对不良少年的改正措施,可没有想到,陈文敏还没有进入学校,就被2名教官连番毒打。陈文敏遭受毒打、鞭刑、拳打脚踢,学校里不让上网,不让使用手机。

此刻陈文敏心理的仇恨种子,一点点的长成大树。陈文敏在上完一学期之后,陈丰华还想让她再上一年,而她表示想上体校,可是遭到了拒绝,陈文敏依旧不甘心,决定要5万块钱自己去上学。

陈文敏向陈丰华要钱却遭到拉黑,万念俱灰的她,把李晴绑在拳击沙袋上,并将李晴的嘴用胶带封住,随后她模仿教官开始殴打,逼李晴就范,还拍摄了11分钟的视频,将此情况告知家族群。

陈丰华发现后转账3.5万元,立刻赶回家,发现李晴已经死亡。经过调查,陈文敏殴打虐待李晴8天,李晴死因是渴死饿死的,在陈文敏被抓的时候,没有任何的悔意,甚至口出狂言:她是帮凶应该死!(案例来源:今日说法,文中皆为化名)

1、陈文敏虐待母亲李晴,不构成虐待罪!

《刑法》二百六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文敏作为家庭的成员,有法定的照顾义务,陈文敏却反其道而行,将母亲李晴捆绑起来,不仅拳打脚踢,甚至还不给食物和水,将母亲李晴渴死饿死,因陈文敏不满16周岁,所以不构成虐待罪。

2、陈文敏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文敏将母亲李晴捆绑起来,进行殴打,不给食物和水,导致其母亲李晴死亡,而陈文敏主观上并不想让李晴死亡,只是客观上导致李晴死亡,陈文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陈文敏犯罪时15周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陈文敏犯虐待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陈文敏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陈文敏是未成年,不适用死刑,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以陈文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决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