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安法院民二庭王迪法官收到当事人宫某送来的一面锦旗,宫某对王迪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称赞其为“党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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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宫某因病致残、自理能力有限,独自生活在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现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收入来源为低保金和残疾补贴。被告为其独生女儿,现已出嫁,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没有工作收入。原告与被告因赡养费问题存在矛盾始终无法妥善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2000元。

本案中,原告因病致残,失去劳动能力,虽有一定的低保金及残疾补贴收入,但不足以满足其生活需要,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具有赡养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符合情理、法理。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结合原告目前的收入状况、身体状况、实际生活需求及被告的经济收入、家庭现状、实际负担能力,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每月给付2000元赡养费金额过高,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650元赡养费为宜。

考虑到本案是一起家庭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本着促进家庭和睦的原则对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双方最终对判决结果都表示认可,被告承诺每月会按时支付原告赡养费。

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作为子女,应当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情,尊敬父母、关心父母,积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让父母的晚年不仅能够在经济上得到保障,生活上得到照顾,在精神上也可以得到安慰。作为父母,应当体谅子女的艰辛,从维护家庭和睦的长远考虑,在子女能力范围内接受其履行生活和精神赡养的义务,母子亲情、血浓于水,双方都应倍加珍惜。

一审:刘 宝

二审:郝 焱

三审:张海玲

依安县人民法院